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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国庆节1949-2019 回望壮阔70年,见证中华之崛起! 2019年,伟大祖国 即将迎来了她的70岁诞辰 先为开讲----动态合伙股权作为企业家,你是否还对***先进的动态合伙股权激励制度一无所知呢? 作为企业家,你是否正在寻找着一套真正有效的股权激励模式呢? 您可知道:想分是格局,会分才是智慧。 通过动态股权激励: 阿里成就了互联网帝国远大梦想; 华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傲人的业绩; 那么到底是什么是动态合伙股权? 动态股权激励制度是如何通过“短期薪酬+长期股权”的结合,实现根据绩效和价值观考核,股权可进可退、可增可减的动态调整,打造***科学、***有效的员工激励模式。 运用股权激励吸引到******的人才 运用股权激励将组织打造成命运共同体 通过股权激励让员工有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先为所李琰主任专题分享9月25日,应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邀请,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李琰律师在科技园一号楼三楼黑石咖啡进行“动态合伙股权制度”主题分享,为园区企业讲解了如何通过“短期薪酬+长期股权”的结合,打造***科学、***有效的员工激励模式。课程内容包括:股权激励常见模式;动态合伙股权的特点、本质和实操详解;分层次式动态激励系统;阿里巴巴公司股权架构;华为公司的薪酬和晋升体系详解等。股权激励是当前企业界激励员工和培养人才重要的形式,常用的激励模式包括期权激励、***性股权激励、虚拟股权、动态合伙股权等等。李琰主任结合阿里巴巴和华为公司的股权构架,分别就不同的股权激励模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利弊分析,使得企业家们能够了解每种激励模式,找到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股权激励方式,使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中真正发挥的作用。 展未来 与国同梦课程结束后,李琰主任还专门预留了半个小时左的时间与企业家们共同探讨股权激励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并一一解答了企业在实操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希望与科技园区的企业保持随时互动和长期联系,李主任还解答了一些企业在财税问题上的困惑和焦虑。此次活动,企业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期待李琰主任下期到园区讲解“法财税”一体化课程,助力企业长远发展。致敬祖国★ 扫码关注 ★
马李雅 有些财务人员认为,企业日常交易中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基于真实交易的“真票”,就可以将其安枕无忧地入账并做相应的进项抵扣。实则不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并不是相互孤立存在的个体,上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财务税务风险有可能通过“发票”这一载体传导到下游企业,一旦上游企业出现异常,如:走逃(失联),就会给下游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处理麻烦。 一、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所谓“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上游企业走逃对下游企业税务处理的影响 (一)下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1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总之一句话:还没有做进项抵扣的,暂不予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进项转出处理。 实践中,因为上游企业走逃,使下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相应的进项不得抵扣甚至转出,企业承受的税负巨大。 三、上游企业走逃税务风险的法律分析 (一)税务部门认定走逃是否具有可诉性 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同时,在税务机关作出***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也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故不具有可诉性。 如果公司认为税务机关以上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信用***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做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公告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做相关处理。 四、下游企业该如何防范上游企业走逃的税务风险 (一)选择与可靠的上游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判断上游企业的可靠性,可以通过网上资料查询与实地拜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解。 首先,下游公司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上游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了解其设立时间、经营异常等信息,应尽量避开成立时间短的企业(如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经营范围包罗万有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其次,下游公司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上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在司法纠纷。如果一家上游企业涉及大量的司法纠纷(尤其是作为司法纠纷中的被告方),则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合规程度、守法程度值得考量,下游企业应尽量避免与此类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再次,下游企业可以登录“信用中国网”,查询上游企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风险提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若上游企业存在行政处罚、失信惩戒、风险提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等信息,则需谨慎考虑是否与该企业进行业务往来。 第四,下游企业选择上游企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让对方出示纳税信用等级证明,尽量选择与***、B级纳税人开展业务往来。 第五,对于重要业务,下游企业可以实地拜访上游企业,通过视察其生产经营场所、寻找与其高层人员面对面沟通的机会,了解该企业的真实性、可靠性,减少下游企业的各项风险。 (二)通过非现金方式(如银行公对公转账、票据等)向上游企业支付款项,并备齐与该往来业务相关的各项资料。 下游企业在与上游企业发生往来业务时,应留存好与该往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运输凭证、进销存记录等单据资料,并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即使遇到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况,下游企业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确保该项支出***终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该笔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仍需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已经涉嫌走逃企业的税务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在经营中务必提高税务风险意识,避免由于上游企业的走逃而受到不必要的牵连,希望以上的分析和建议能给相关企业带来一些启示。 参考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报 中税网
爱“乒”才会赢 “欲文明其精神,必先野蛮其体魄。”为共同促进我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加强同行间交流,积极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计划,2019年5月18日、19日,洛阳市律师协会举办了2019“洛浦杯”乒乓球赛。此次赛事设有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等三个项目,洛阳市多家律所分别派出代表队参加比赛,我所宋恒、杨天啸、谢文菁、王怡玢等队员参加了所有项目的角逐。 先为荣誉时刻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代表队取得了男双、女单冠军以及男单第四名、女单第四名的优异成绩。王怡玢律师获女子单打冠军宋恒、杨天啸律师 获男子双打冠军精彩掠影01 男单:宋恒律师、杨天啸律师 我所男单选手杨天啸律师经过各自小组的循环赛,成功晋级男单4强,拿下第四名。02女单:谢文菁律师、王怡玢律师 在女单项目中,我所王怡玢律师与上届冠军进行了叹为观止的***对决,以3:0的成绩战胜上届冠军,成功加冕本届冠军! 我所女单选手谢文菁律师经过各自小组的循环赛,成功晋级女单4强,拿下第四名。03男双:宋恒、杨天啸律师 经过激烈对抗,宋恒律师和杨天啸在小组赛中上演了“负二追三”的惊险一幕,逆袭成功后,沉着冷静、配合默契,一举拿下本次比赛中的男双冠军。 04组委会先进个人:肖春律师 我所肖春律师作为洛阳市律协文体宣传公益工作委员会的委员之一,参加了本次乒乓球比赛的组织工作,她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荣获“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爱“乒”才会赢 “首夏犹清河,芳草亦未歇”,在这个美好的时节,在工作之余来一场酣畅淋漓的乒乓球赛可谓是一场幸事。体育承载我们律师的文化精神,乒乓连接了律所之间友谊的桥梁。 爱“乒”才会赢!先为,加油!End长按识别关注我们
感悟智慧的沉淀,仰首未来的天空。为积极响应我市律师行业“规范执业提升年”活动,展现新时代律师的精神风貌,为青年律师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平台。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12月29日圆满举办了以“不啻微芒、造炬成阳”为主题的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比赛现场 比赛评委分别由我所创始合伙人李琰、合伙人关国芳及执业律师代表谢文菁、曹明哲和丁昊昱组成,李亚苏律师担任赛场主持人。 比赛中,14位演讲选手围绕主题从自身出发,回顾自己的经历,结合作为法律人的初心与梦想,层层深入,激情昂扬,畅谈对未来的憧憬与期望。他们以饱满的热情、真挚的情感、鲜活的事例,为大家呈现了一场视听盛宴,赢得了在场观众们的声声喝彩和阵阵掌声。 参赛选手演讲完毕后,评委们从演讲内容、语言表达、态势神情等方面,对14位选手的表现进行综合性、全方位的评价与指导。 总结致辞 比赛最后,李琰主任对选手们的表现情况表示了肯定,并鼓励大家要勇敢展现自我,其次表达了先为律所始终把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发展成放在首要,强调青年律师的未来就是先为所的未来。最后寄语青年律师希望大家以实际行动投入国家法治建设中,不忘初心,为法治化进程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比赛结果 01 荣获一等奖:李梦阳 荣获二等奖:黄敏、杜欣欣 02 03 三等奖马智翔、陈公丞、秦欢欢 青年律师演讲比赛 至此本次青年律师演讲比赛圆满结束,耕耘今天,收获明天,本次比赛充分展现了青年律师的思辨与表达能力,提高了综合素养,诠释了先为律师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期待下次比赛能够有更多的律师站上舞台崭露头角,续写新的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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