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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1月,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公布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其中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在列。 公告显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重庆某百货有限公司欧莱雅专柜发布印刷品广告,其内容含有“8天肌肤犹如新生、奇迹水肌底精华露、无论年龄、无论肌肤状态、众人见证8天奇迹、肌肤问题一并解决……” 欧莱雅方面由此被认定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2019年6月,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本次欧莱雅受到行政处罚是以其违反《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所做出的。虚假广告不仅违反《广告法》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那么,哪些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又有哪些呢?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即使是真实的,但是足以引起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公众误解,同样构成虚假宣传。也许会有人发出疑问,我的广告内容是真实的,怎么会引人误解呢?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发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比如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商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引人误解的宣传会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对象之一。 (二)虚构事实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虚构事实,导致客户或者消费者误解的行为。例如上述案例中欧莱雅广告的宣传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广告内容是虚假的,如果不足以引起一般公众误解,并不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例如一款护肤品的广告语这样写到:“用完这款产品,立马让你从58岁变成18岁。”该广告是虚假的,但是按照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并不会相信是真的,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解。俗话说“法律保护很傻很天真的人,但是不保护太傻太天真的人。” (三)虚构交易记录 这种行为就是日常行为中俗称的“刷单行为”,这也是伴随着网购的日渐蓬勃而发展出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虚假宣传造成的危害 (一)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 市场是配置资源***有效的方式,自由竞争是其核心内容,但是过度竞争必然会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所以政府作为“有形的手”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代表之一,因为大量虚假宣传行为的存在,必然会使一些货真价实的产品失去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终结果是对竞争秩序的破坏。 (二)对商家信誉的破坏 利用虚假宣传方式为自己的商品作宣传,这可能会带来短期利益,但是大多数行业绝不是一锤子买卖,我们要更多的考虑长远的发展,巴尔扎克曾经说,遵守诺言就像保卫你的荣誉一样。虚假宣传的“名声”一旦形成,对于商家自身的诚信大打折扣,此后传播商品信息的效果也会削弱。 三、法律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 (一)民事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不仅如此,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因购买其产品而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二)行政方面。经营者不仅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还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方面。在刑事方面,国家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对一些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施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律师建议 根据以上的分析,企业在进行宣传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明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广告宣传的违法情形,避免触碰法律红线。采用合法合规的广告宣传形式,应摒弃旧的思维模式,不打法律的擦边球进行虚假宣传,否则不但会涉嫌违法,而且违法成本会很高,对企业的信誉和产品的推广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可谓得不偿失。 (二)明确虚假宣传的认定关键在于夸大宣传的内容是否***终导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发布广告前应当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审查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避免出现误导消费的行为发生。
杨天啸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新年伊始,肆虐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就让2020年变得举步维艰。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之时;各行各业的生存发展也处于百废待兴的危难之际。旺时,追的是势;颓时,寻的是机。那么在这个特殊时期,知识产权领域将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呢?笔者将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来分析并给出应对策略。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临的变化 1、服务机构重新洗牌,远程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客户行业单一。客户资源依赖性较强的机构受客户经营情况影响较大。 笔者近期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连线采访了几家洛阳本地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受疫情影响,这几家公司均处于封闭状态。由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工作多为书面工作,相对其他服务型行业来说,更容易通过远程办公软件进行办公,在视频会议、文件网络传输等方面可以减小办公场所暂时封闭的影响,对工作影响不太大。业务受到的影响多为客户受到疫情而停工、甚至停业,资金运行问题造成的影响。当然,房租、员工工资等高成本问题在疫情期间仍然会发生,如果业务受到影响,收入下降明显,再持续下去无异于泰山压顶。对于体量较大的大型服务机构而言,其资金方面抗风险的能力虽然略强,但如果前期没有远程办公的软硬件储备和实际操练,远程办公会非常不方便,效率和效果都会受影响,企业会面临经营运转不畅等不利后果。 2、营销方式迭代,网站、公众号等线上平台获客方式或成主流。 受疫情影响,线上办公已成为广大代理机构的不二选择,的确也只有线上获客的方式才更能适应当下形势。线上获客的本质,是靠内容获客,深度一点来讲是靠价值获客,你必须创造出有价值的内容去吸引客户,否则将面临基础业务停滞不前、潜在客户被竞争对手挖走的被动局面。 3、健康产业、智慧城市、出口企业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业务增多。 经此一疫,人们更加重视健康,对于与医药、健康、医疗产业有关的科技创新会更加活跃。与健康、医疗、防疫、生物医药、有关的品牌、产品、技术将会进一步形成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内需不足的情况下,中国对外贸易将成为众多中小型企业的救命稻草。对企业来讲,这也是个提升业务量的良好契机,产品销往国外,需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这时,定位于为中国企业转型和出海提供高端IP服务支持,并且有着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化团队等的一些服务机构将会快速发展。 二、对于企业或个人所涉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影响。 根据***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该公告要点有三:(1)疫情防控期间,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询问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2)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3)疫情防控期间,优先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的,可以发送至“书记员姓名全拼@court.gov.cn”。例如,书记员为张三,则电子邮箱地址为zhangsan@court.gov.cn。不明确书记员姓名的,可以发送至ipc@court.gov.cn。不便电子递交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中国邮政寄交(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政编码:100160)。 根据该公告能够预见到:因知识产权纠纷的***性和复杂性,书面审理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无法完全取代开庭审理。在疫情结束后,庞大的存量下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和已收未开庭案件的数量将出现弹簧式压缩后的爆发式增长,相关的纠纷和交易转让等也在加速增长。这样必然会使相关的诉讼服务市场规模仍将不断扩大,同时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合同成交将继续快速增长,产业链后端***运营市场空间巨大。 三、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申报的影响。 2020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以下简称“第350号公告”),就***、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给出了公告,解决了行业迫切关注的知识产权权利丧失和恢复的问题。该公告内容如下: (1)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2)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3)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4)办理***、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个工作日。 律师解读: 1、怎样准确理解公告中的“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公告规定,“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进而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基于“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存在疫情,但是如果疫情并未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例如当事人企业仍处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则并不当然适用第350号公告中的情形。 2、公告中“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导致的权利丧失都能恢复吗? 答:并不是全部的权利丧失都可以适用“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不可抗力”而请求恢复。具体来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3、哪些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4、第350号公告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1)对于***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一项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3)办理相关手续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四、律师建议 1、坚持网络办公、远程办公。若企业案件多、业务量大、有年前未消化的案件,趁这个时间可以安排商标顾问、***代理师等员工在家继续工作。***案件复杂、回款周期长,那么机构可以将重心转移到一些相对简单的业务的拓展,比如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著作权申报等等。疫情造成的无法在公司开工对这些业务的开展是没有阻碍的,而且在此期间进行商标注册会大大提高成功率还能很大程度上避免不必要的被告风险;若业务量少,多保持与客户粘性和互动、发掘潜在客户,让客户知道我们已经开始工作了,稳定客户。 2、提高营销能力,创新营销模式。选择和一些输出数量和质量都比较不错的IP行业媒体或公众号大咖进行合作,加大线上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影响力,从而提高线上获客能力。 3、从第350号公告以及疫情相关问答文章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疫情之下的权利恢复采用了相对宽松的审查政策。但是,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机构,笔者建议仍应当采取谨慎积极的态度,尽可能地满足期限要求,而不能寄希望于“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来恢复权利,因为权利丧失之后的恢复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4、鉴于当下疫情的严峻形势,教育部提出了“停课不停学”,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企业也应坚持“停工不停学”,通过钉钉等办公软件组织员工线上学习。毕竟知产是个日新月异、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储备的领域,***度也是未来企业竞争中的制胜法宝,原来一直低头做业务、搞研究,现在正是对企业进行知识技术改造的宝贵机会,在这个过程中,增强凝聚力,提高全员素质,为疫情结束后的企业腾飞夯实基础! 我们相信,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只是阶段性的、暂时性的,不会改变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局面。不管企业或是个人,无论工作还是生活,乱中求变,方能致胜。我们失去的或许只是一个舞台,得到的却必将是整片天地!在这***艰难的时期,先为律师将与您一路相伴,做您身边***贴心的法律专家,为您的破局之路保驾护航!
2019年6月15日上午,由洛阳市律协公司保险金融证券委员会、洛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主办的“破产暨混改论坛”在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论坛邀请到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吴兴武主任和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杨新涛主任为主讲人,他们分别以《破产实务操作流程》和《新一轮国企改革中的公司法运用》为题,与近百名同仁进行了分享交流。 本次论坛上,首先由吴兴武主任讲授了《破产实务操作流程》。吴主任从破产制度的功能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两方面为指导,向参会人员介绍如何应对破产事务中各方对管理人工作的质疑以及对破产债务免除规则的不理解,同时指出管理人应明确自身的多重角色定位,以中立态度尽职勤勉履行自己的职责。接下来,吴主任从破产程序启动、破产前辅导、管理人进驻接管工作、债权申报确认工作、资产清查工作、债权人会议召开、破产财产处置直至破产程序终结,详细讲述了破产管理人工作各个环节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后,吴主任分享了他从事破产业务17年来的感悟:1、团队化,2、***、勤勉、认真、负责,3、公心办案。通过聆听吴主任的讲授,大家对破产实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与更深刻的理解。 吴兴武主任 达兴律所 杨新涛主任 先为律所 精彩呈现 杨新涛主任结合在新一轮国企改革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涉及的相关政策、实施路径、模式、优先股及特殊管理股、固定收益、明股实债及对赌进行了一一解读,向大家介绍了新加坡淡马锡经营模式,并分享了先为团队运用公司法律制度办理国企混改业务的做法和经验。杨主任的讲解,使在座同仁对新一轮国企改革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改革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有了更好的解决思路。 杨新涛主任带领的先为律所国企与国资运营***团队,长期为国企客户提供勤勉尽责、优质***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加强风险防范和优化公司治理作出了突出贡献,也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 新学期让我们一起加油吧! 扫描二维码关注 关注先为律所 更多精彩呈现
凡学百艺,莫不有师。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为传承律师职业的初心和责任,激发年轻律师知恩于心,感恩于行,增进师徒感情、弘扬群体传帮带精神。2020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6个教师节亦是我单位每周例行的助理律师座谈会,年轻律师借此为在场的指导律师举办了以 “饮水思源,永记师恩”为主题的惊喜拜师礼。 座谈会开始,年轻律师为向先为指导律师李琰、苏东戈、赵怡、肖春表达感激之情,在各位导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别出心裁,共同重温上课礼,起立向指导律师鞠躬问好,同时每人献上一束鲜花表示节日祝贺,一束花一份情,汇聚一捧先为之恩,传承之花。这突如其来的拜师礼使指导律师欣喜万分,感动之余纷纷表达了对年轻律师的由衷期望和美好祝福。 新律师的成长离不开指导律师的亲身教诲,随后,由李琰律师主讲的 “律师的执业规划”座谈会。对于年轻律师初入行业的迷茫、不知所措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律师在现场进行了耐心劝导和经验分享,使大家敞开心扉就自己对未来的执业规划畅所欲言,拉近了彼此间的情感交流。指导律师希望年轻律师能够做到不忘初心,始终带着一颗赤诚、真挚之心去对待职场和生活,敢于尝试、勇于创新、脚踏实地一步步实现自己的人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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