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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丽娟律师-----追加抽逃出资股东系列案件展示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1687次

乔丽娟律师-----追加抽逃出资股东系列案件展示

  “股东抽逃出资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系列案件展示

  乔丽娟  律师

  承办人:楚科伟、乔丽娟

  案由:买卖、借贷合同,审判及执行阶段

  案情简介:

  (一)审判阶段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案例

  案例1、银燕公司诉海斯迪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2012年-2013年,被告海斯迪公司从原告银燕公司购进一批进线柜,买方海斯迪公司向卖方银燕公司出具了对账函和付款计划,但并没有按期支付,多次催要无果,银燕公司将海斯迪公司诉至法院。考虑到海斯迪公司有大量诉讼案件、有大量未偿债务,只追诉海斯迪公司,***终也只会落得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书。经调查,海斯迪公司股东在海斯迪被诉案件中并没有以出资瑕疵理由被起诉过,并且其中一个股东名下有足额的财产、同时没有未结诉讼案件,随即果断确定先起诉公司再追加股东的方案。起诉立案后,在调取海斯迪工商资料、掌握初步线索后立即向法院提出调取海斯迪银行流水申请,幸运的是,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股东出资后仅隔2天,出资就被一次性全部转出,足以初步证明股东存在抽逃事实。原告银燕公司提出追加股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一审得到法院支持,判决两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执行阶段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案例

  案例2、前进公司诉灵山旅游公司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原告前进公司(债权人)诉灵山旅游公司(债务人)借款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调解,由灵山旅游公司分期偿清借款***。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灵山旅游公司并未按期支付,前进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灵山旅游公司外欠债务较多并查无财产,同时,诉讼过程中查封的灵山旅游公司5处房产因为用地性质属于林地,无法办理产权、不能评估拍卖过户,案件一度停滞。后经调查发现,灵山旅游公司股东程习群名下有多处房产、第三人债权,于是,立即启动股东出资证据调查工作,收集并调取了工商登记资料、灵山旅游公司银行流水及凭证,发现股东程习群在出资后两天即将出资一次性全部转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恰巧这个时候,《***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我们分别依据该规定第29条和15条先后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前保全抽逃股东财产申请和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及时查封了程习群的相关财产。随后,关于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举行了听证会,但***终法院在认定抽逃出资成立的前提下却以前进公司无法证明灵山旅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驳回了追加申请。前进公司不服,随即提起追加程习群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结果:

  1、案例1----银燕公司诉海斯迪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一审中追加抽逃出资股东胜诉,判决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抽逃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由公司分期偿还,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取得了比原计划更好的效果。

  2、案例2-----前进公司诉灵山旅游公司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

  提起追加抽逃股东程习群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后,法庭对追加股东的事实和理由均予以认可,待法院判决结果。

  业务成果:

  (一)案件特点、亮点:

  1、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套路

  (1)赤裸裸的由股东账户转入后再转回股东本人账户(较少见)(2)垫资和借资型

  代理公司垫资或出借人借资后,一经验资,很快转回。有以虚构债务形式转出的。

  (3)曲线救国型

  从股东账户转入公司账户后,先将该出资资金先倒到另一账户,后再从该账户转回股东账户或亲属、关联账户,有些会利用关联公司账户进行中间流转。

  虽套路各异,但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一经验资,很快如数转出,一点不留。

  2、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两个标配

  (1)工商档案

  工商档案里有证明股东应该于什么时间、缴纳多少金额出资的《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2014年之前实缴制下必须具备的《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一***宝,从这里你能找到股东出资来源的账户信息和出资转入的公司账号信息,从这两个账户(号)信息,往前能追根溯源出资从哪里来?往后能顺藤摸瓜跟踪出资跑到哪里去?如果出资又回到***初来源的主体或关联方,那么抽逃事实可以证明。

  (2)银行流水和凭证

  这个证据只能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出资时间之前一个月至之后一个月左右的流水基本足够发现线索和得出结论。

  3、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部曲

  (1)执行法官出具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

  可以是执行终结裁定,也可以是关于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的查控结果证明。

  (2)收集股东抽逃出资证据

  (3)先提执行异议,如被驳回,再提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心得及延伸思考:

  (一)办案收获及心得

  1、收集股东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收件地址很重要

  我在沈阳办理的一个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现在就面临股东没有有效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的问题。在执行阶段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举行听证,被追加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必须参加听证并进行答辩和举证,如无法通知股东,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不属于一个诉讼程序,公告送达没有充分的依据,有可能会因此驳回追加申请,申请人需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案例是说服法官的精准利器,要多看多研究判例。

  法官不是万能的神,一些民事审判法官,对公司理论和案件接触不多并不熟知,如果你突然在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中提出追加抽逃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他们会很疑惑、会觉得是一种挑战和风险。如果这时候,你能拿出几份跟本案有关甚至雷同的案例,并把相关关键句和法院认为给标注出来,那么他们会觉得较容易听取和接受你的意见。

  3、做一个案件不仅仅是研究法律条文,还需要在调查了解相关背景下做好战略布局。

  案例1,本身案情非常简单,如果不进行***调查和长远打算,仅仅起诉公司确认欠款,那么这个案件没有什么意义、也没有实际效果,但是我们没有那么做。穷公司后面站着富股东,并且,其他债务人还没有动追加股东的心思,所以,我们必须要把握先机,再加上股东也不想把这个变成判例、引来他人效仿,给股东的心理压力会很大。

  (二)延伸思考—-认缴制下如何应对

  目前,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成功的几个案例,为什么成功,幸运成分也很大,因为案件中的标的公司均为2014年之前实行实缴制和验资情形下设立的,均采用了简单的“一经验资立马转出”套路,借助于验资报告就能追索到账号线索,所以资金转出证据容易获取,命中率非常高、难度并不大。

  但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一大部分公司设立时,股东约定了较长的认缴期限,以前的套路已经不再适用、经验同样失灵,债权人在穷公司富股东的情况下,维权路将变得非常艰难。

  目前,关于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而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能让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只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那么债权人真的束手无策、欲哭无泪吗?

  并不是这样,经查询相关案例和资料,江苏高院已成立“公司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课题组、北京高院也有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延长认缴期限而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司法案例。认缴制的资本制度改革会刺激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现象大大增加。以前因为广泛适用追究抽逃出资责任策略,而被忽略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会重新被研究和投入适用。

  另一个,想到的是,关于今后在对拟合作公司尽职调查时,或选择交易对象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约定了理性合理的出资期限及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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