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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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42023

丁昊昱律师------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成果展示

  案件名称:王立刚诉徐卉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  承办人:杨新涛、丁昊昱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根据在工商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向其暂支付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而被告称该协议只是为了变更股东登记所提交的格式性文件,其价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结果: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结案。  业务成果:  一、案件办理思路  本案被告称该案是由于被告先起诉原告偿还20万元的借款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原告为逃避债务才借此《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通过对该案涉公司的调查,我们发现该公司经营形式恶劣,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但实际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014年度仅为9万元,原告作为公司之前的股东未缴纳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即转让股权。故该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更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期扭转公司所面临的困境。而所谓的股权转让价款只是对注册资本金的简单复制,因为被告法律意识淡薄,才签下了这样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二、代理意见  1、《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撤销条件。  2、王立刚起诉的目的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  3、本案应追加润钢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避免诉累及浪费司法资源。  三、案件办理进行的工作  1、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形成初始的答辩思路;  2、查阅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草拟法律文书;  3、与当事人沟通,告知法律风险;  4、进行案件归档工作。  四、案件总结与体会:  该案诉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局进行备案,记载内容清晰明了,且双方也没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被告徐卉波之前也一直在公司实际参与经营,现股权已实际转让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该案无论从重大误解还是显失公平的理由来入手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都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客户表示理解与认可。中国古言有云“先小人,后君子”,即使是朋友也应按章做事,切不可因为怕麻烦就省去应有的防范,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会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巨大的不便,对朋友感情来说也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此外,当事人在套用文书模板的同时应对双方私下所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注重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打官司其实也就是打证据,因此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有时候虽看起来有很多理由但证据不足也有可能面临败诉,本案***终双方和解,也是***好的结局。

04/242023

何稼梓律师------合同纠纷案件成果展示

  案件名称:郭晶晶诉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办人:苏东戈、何稼梓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郭晶晶与被告开拓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开拓房地产公司向郭晶晶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按月息3%支付利息,如未能按期还款,逾期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签订协议当天,原告郭晶晶依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开拓房产公司100万元。后开拓房产公司到期未能还款,双方又于2015年12月17日达成《协议书》,约定郭晶晶购买开拓房产公司开发的两套商铺,此前开拓房产公司的100万元借款用于抵郭晶晶的购房款。双方又约定若开拓房产公司在2016年3月10前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则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12月17日郭晶晶与开拓房产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开拓房产公司至今未偿还借款,且未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甚至将两套商铺转卖给第三人并进行了预告登记。2016年6月3日,郭晶晶向法院起诉要求开拓房产公司依据约定履行合同。  结果:截至目前,被告另行起诉的案件被法院判决理由不成立  驳回其起诉。  业务成果:首先,本案从原告郭晶晶立案开始,被告开拓房产公司就采用各种手段拖延诉讼程序,化被动为主动,从立案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到本案审理期间又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以显失公平为由,另行起诉,要求撤销两份购房合同。被告在程序中所采用的一系列“诉讼技巧”虽对我方不利,但也可从中借鉴一二。  其次,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双方签订的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能否予以撤销;另外,案涉的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是原告对借款采取的担保行为,能否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04/242023

乔丽娟律师-----追加抽逃出资股东系列案件展示

  “股东抽逃出资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系列案件展示  乔丽娟  律师  承办人:楚科伟、乔丽娟  案由:买卖、借贷合同,审判及执行阶段  案情简介:  (一)审判阶段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案例  案例1、银燕公司诉海斯迪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2012年-2013年,被告海斯迪公司从原告银燕公司购进一批进线柜,买方海斯迪公司向卖方银燕公司出具了对账函和付款计划,但并没有按期支付,多次催要无果,银燕公司将海斯迪公司诉至法院。考虑到海斯迪公司有大量诉讼案件、有大量未偿债务,只追诉海斯迪公司,***终也只会落得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书。经调查,海斯迪公司股东在海斯迪被诉案件中并没有以出资瑕疵理由被起诉过,并且其中一个股东名下有足额的财产、同时没有未结诉讼案件,随即果断确定先起诉公司再追加股东的方案。起诉立案后,在调取海斯迪工商资料、掌握初步线索后立即向法院提出调取海斯迪银行流水申请,幸运的是,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股东出资后仅隔2天,出资就被一次性全部转出,足以初步证明股东存在抽逃事实。原告银燕公司提出追加股东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一审得到法院支持,判决两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执行阶段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案例  案例2、前进公司诉灵山旅游公司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原告前进公司(债权人)诉灵山旅游公司(债务人)借款纠纷一案,原被告达成调解,由灵山旅游公司分期偿清借款***。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灵山旅游公司并未按期支付,前进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灵山旅游公司外欠债务较多并查无财产,同时,诉讼过程中查封的灵山旅游公司5处房产因为用地性质属于林地,无法办理产权、不能评估拍卖过户,案件一度停滞。后经调查发现,灵山旅游公司股东程习群名下有多处房产、第三人债权,于是,立即启动股东出资证据调查工作,收集并调取了工商登记资料、灵山旅游公司银行流水及凭证,发现股东程习群在出资后两天即将出资一次性全部转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的关联企业。恰巧这个时候,《***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我们分别依据该规定第29条和15条先后向法院提出了追加前保全抽逃股东财产申请和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及时查封了程习群的相关财产。随后,关于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举行了听证会,但***终法院在认定抽逃出资成立的前提下却以前进公司无法证明灵山旅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驳回了追加申请。前进公司不服,随即提起追加程习群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结果:  1、案例1----银燕公司诉海斯迪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一审中追加抽逃出资股东胜诉,判决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抽逃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调解,由公司分期偿还,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取得了比原计划更好的效果。  2、案例2-----前进公司诉灵山旅游公司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  提起追加抽逃股东程习群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后,法庭对追加股东的事实和理由均予以认可,待法院判决结果。  业务成果:  (一)案件特点、亮点:  1、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套路  (1)赤裸裸的由股东账户转入后再转回股东本人账户(较少见)(2)垫资和借资型  代理公司垫资或出借人借资后,一经验资,很快转回。有以虚构债务形式转出的。  (3)曲线救国型  从股东账户转入公司账户后,先将该出资资金先倒到另一账户,后再从该账户转回股东账户或亲属、关联账户,有些会利用关联公司账户进行中间流转。  虽套路各异,但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一经验资,很快如数转出,一点不留。  2、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两个标配  (1)工商档案  工商档案里有证明股东应该于什么时间、缴纳多少金额出资的《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2014年之前实缴制下必须具备的《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一***宝,从这里你能找到股东出资来源的账户信息和出资转入的公司账号信息,从这两个账户(号)信息,往前能追根溯源出资从哪里来?往后能顺藤摸瓜跟踪出资跑到哪里去?如果出资又回到***初来源的主体或关联方,那么抽逃事实可以证明。  (2)银行流水和凭证  这个证据只能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调取出资时间之前一个月至之后一个月左右的流水基本足够发现线索和得出结论。  3、申请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三部曲  (1)执行法官出具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  可以是执行终结裁定,也可以是关于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的查控结果证明。  (2)收集股东抽逃出资证据  (3)先提执行异议,如被驳回,再提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心得及延伸思考:  (一)办案收获及心得  1、收集股东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收件地址很重要  我在沈阳办理的一个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现在就面临股东没有有效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的问题。在执行阶段追加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举行听证,被追加的股东(尤其是自然人)必须参加听证并进行答辩和举证,如无法通知股东,法院认为执行异议不属于一个诉讼程序,公告送达没有充分的依据,有可能会因此驳回追加申请,申请人需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案例是说服法官的精准利器,要多看多研究判例。  法官不是万能的神,一些民事审判法官,对公司理论和案件接触不多并不熟知,如果你突然在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中提出追加抽逃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他们会很疑惑、会觉得是一种挑战和风险。如果这时候,你能拿出几份跟本案有关甚至雷同的案例,并把相关关键句和法院认为给标注出来,那么他们会觉得较容易听取和接受你的意见。  3、做一个案件不仅仅是研究法律条文,还需要在调查了解相关背景下做好战略布局。  案例1,本身案情非常简单,如果不进行***调查和长远打算,仅仅起诉公司确认欠款,那么这个案件没有什么意义、也没有实际效果,但是我们没有那么做。穷公司后面站着富股东,并且,其他债务人还没有动追加股东的心思,所以,我们必须要把握先机,再加上股东也不想把这个变成判例、引来他人效仿,给股东的心理压力会很大。  (二)延伸思考—-认缴制下如何应对  目前,追加抽逃出资股东成功的几个案例,为什么成功,幸运成分也很大,因为案件中的标的公司均为2014年之前实行实缴制和验资情形下设立的,均采用了简单的“一经验资立马转出”套路,借助于验资报告就能追索到账号线索,所以资金转出证据容易获取,命中率非常高、难度并不大。  但2014年公司法修改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一大部分公司设立时,股东约定了较长的认缴期限,以前的套路已经不再适用、经验同样失灵,债权人在穷公司富股东的情况下,维权路将变得非常艰难。  目前,关于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而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能让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只有《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那么债权人真的束手无策、欲哭无泪吗?  并不是这样,经查询相关案例和资料,江苏高院已成立“公司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课题组、北京高院也有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延长认缴期限而判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司法案例。认缴制的资本制度改革会刺激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的独立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现象大大增加。以前因为广泛适用追究抽逃出资责任策略,而被忽略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会重新被研究和投入适用。  另一个,想到的是,关于今后在对拟合作公司尽职调查时,或选择交易对象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约定了理性合理的出资期限及出资金额。

04/242023

宋恒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果展示

  案例成果展示  宋恒  律师  案件名称:刘庆文诉洛阳正大置业有限公司  承办人:杨琳、宋恒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结果:一审胜诉  业务成果:原告刘庆文作为买受人购买正大置业开发的商铺,被告实际交付的商铺层高严重低于合同约定的商铺层高,致使原告合理无法使用该商铺,从而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诉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不是平常所见的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而是比较少见的房屋层高问题。合同约定的层高为一层6.5米,但被告擅自将一层房屋中增加夹层,将房屋变为二层,增加了房屋面积,使房屋价款增加,但也使层高降低,导致原告的使用目的不能实现。  办案心得:1、要查找国家规定的商铺层高和净高,看本案房屋层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层高对我方有利,要抓住此要点,使对方无力反驳。3、要强调在原告购***屋时,对房屋的结构和实际层高并不知情,被告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庭审中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对房屋的结构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