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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何稼梓 2020年春节假期因遇到突发新冠疫情而显得格外漫长,在这短短两个月时间里,所有企业都经历了一场巨大的考验。随着疫情逐渐平稳,各地都陆续迎来了企业复工潮。那么,企业如何安全顺利地实现***复工尤为关键,除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外,还要应对接下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困局:紧张的现金流、不断增加的薪资、社会保险、税收等运营成本、客户流减少,以及因无法如期履行合约而可能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等等。这场庚子春疫之后企业“重启”应以何种方式打开,才能越过凛冬,再次迎来春暖花开,在此我们提供以下应对之策。 一、 首要任务仍是做好防疫工作 尽管疫情控制已有成效,但避免复工后疫情出现反弹,企业仍需保持警惕,除了要经过政府的检查和审批手续外,需要制定更加细致严谨的防疫管理流程。科学安排复工时间,确保所有的疫情防护措施做到位;明确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责任人,负责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物资筹备等方面工作;在工作场所要采取严格防控疫情的操作规范,减少员工聚集;针对复工人员的身体状况进行不断监控;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方案。 二、借机做好企业长远规划 此次疫情对整个社会都存在影响,所有工作都按下了暂停键。那疫情过后的经济会是怎样的走势?会出现什么新的商机?企业如何提高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水平?等等。许多问题需要企业思考与应对。建议企业在复工初期,借经营没有***展开之机,组织高管进行研究,企业应及时评估市场变化及自身长期战略规划,不因短期挑战影响长期战略目标。面对这次疫情危机出现的拐点,做好长远的发展规划,能够化冲击为商机,实现自身能力的提升! 1、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对自身业务进行梳理整合,剥离不良业务,重构自己的成本能力,对业务结构做“减法”,从而使自身具有更有效的动态应对不确定性的业务能力,一旦机会来临,这种更加合理的业务结构便能让企业有机会与其他企业拉开距离。 2、重视网络化平台建设,拥有网络化能力的企业在面对危机时也能有条不紊开展工作。随着5G时代的来临,企业必须抓住新一轮数字化浪潮的机遇,认真思考如何进行数字化转型。一方面,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员工进行远程职业培训、鼓励员工远程办公、创新更多的线上交流场景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以满足特殊时期的工作需要;另一方面,疫情过后,无论是商业模式还是运行模式,都需要逐步转变为数字模式。企业可以全方位的发展线上业务,提高办公效率,将传统企业变革为一个线上线下融合的平台型企业。 三、争取税费减免政策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三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可以分成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对于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是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另外扩大了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是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延长到八年。以及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还有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的缴费,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鼓励各地通过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2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强化金融支持、加强财税支持、减轻企业负担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等五个方面共出台20条具体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企业应及时关注税务局官网或官方微信发布的各类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争取国家的政策补贴。 四、用好融资贷款展期政策 对于企业当前面临的融资、还贷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有关通知文件。随后河南省也出台针对企业的金融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调整还款计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减轻企业的融资贷款难题。对一些资金流动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至6月30日,并免收罚息。 由于各个银行关于延期偿还信贷的政策规定不完全一致,企业此时应密切关注相关金融机构的官方信息及详细规定,对符合有关优惠政策和延期还贷条件的情形,及时向金融机构申请,争取展期还款以及财政的贴息支持等有利措施,从而降低融资压力和融资的成本。 五、争取租金、物业及电费的减免 很多新闻也提到,例如万达、保利等众多商业集团纷纷出台免租金措施,与广大商户共同承受经营压力。洛阳市也出台了有关的政策文件,对承租市国资委监管、市财政局监管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县、区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执行。对租用其它经营用房的,鼓励出租方减免租金,有关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面对房屋租金问题,企业当前应先留意收集包括政府各项停工、封锁、交通管制或隔离通知、企业停产、经营业绩等证据资料,证明自己因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工生产经营。对符合享受免租政策情况的,可以向有关机构进行申请。一些企业也可与出租方就延期支付房租问题进行友好的沟通协商,主动介绍政府的补贴政策,即便不能免租,也争取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减轻租金给公司带来的资金压力。 同时,为减轻企业在用电、用气负担,自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对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价降5%。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电、气供应,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阶段性降低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成本。 六、积极协商延长合同义务履行期限 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无法正常生产及资金周转不畅,出现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交货或其他合同义务的,首先应及时与交易相对方进行沟通,告知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与对方另行协商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及方式,取得交易相对方的信任,以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付款、交付的时间节点进行变更。如果协商不成,准备好可以证明企业确实受到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材料,待日后一旦进入纠纷诉讼阶段,以不可抗力为由,争取宽限期和分期支付,免除己方的违约责任。 七、合理安排员工岗位、工作时间及薪酬待遇 对于复工期间员工工资支付问题,尤其是对现金流短缺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是企业面临的主要压力。于是政府也发布了相应的文件通知,对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缩短工时,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通知,对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80%。 八、申请缓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多部门近日也印发有关政策通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用,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同时,根据洛阳市的政策文件规定,对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可降至5%;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长1年。不影响每个员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企业可以通过各地人社、税务部门的网站、热线、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获取相关政策内容及业务操作指南。经核准后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用,但企业需要注意免征、减征及缓缴的期限。同时在缓缴期间,企业仍要继续按有关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在缓缴期满后,要及时、足额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总之,企业在管理决策的过程中,要牢记初心,同时,保持随机应变危机的能力,面对危机,要尽快调整自己,把握“变”与“不变”,制定科学规范的应变策略。同时,也一定要保持必胜的信念,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相信企业一定能够在这次危机中活下去。只有这样,无论是疫情还是以后企业可能面临的其他突发事件,***都能以理性的判断和乐观的心态迎接好每一次困难的挑战。正如诗人里尔克所说,“有何胜利可言?挺住意味着一切。”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的出台对长期以来关于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关于《意见》出台背景 为了获利快、收益高,社会上滋生了一批“非法放贷者”,他们往往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校园贷”、“套路贷”、“循环贷”便是典型代表。这些团伙很容易便蜕变为黑恶势力,对社会造成极度不良影响,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大环境下,该《意见》的出台,就是为准确打击非法放贷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非法放贷 《意见》出台后,民间借贷圈内一时间风起云涌、风声鹤唳:出借人心惊胆颤,民间借贷不能做了、放高利贷要坐牢了?借款人心中暗喜,借钱是不是不用还了?他要我还钱的话,我要告他去坐牢!但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与此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的处理原则、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非法放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如何界定非法放贷?什么情况下,非法放贷才会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意见》着眼分析, 非法放贷的法律定义体现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2、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在此列,但如果变相将不特定人员先行特定化,再发放资金的,也视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意见》对非法放贷入刑的条件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只有超过36%的年利率的非法放贷【注意:利率的收取以什么名义并不重要,核心是超出本金“额外”收取了多少费用(包括利息、介绍费、咨询费、上门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砍头息等等)】出现四种情节严重情形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一才能入刑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而言,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 1、四个基础要件:(1)持续性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性的放贷;(2)以营利为目的;(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4)年利率超过36%。 2、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前述四个基本条件的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4、二选一的参照条件: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前述所称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述所称“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上述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便勾勒出了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整体画面。 另,应注意:《意见》明确亲友间的借贷不属于非法放贷,即便利率超出36%,也不得视为非法放贷,更不得以其构成非法经营定罪入刑。 四、《意见》所涉及的法律溯及力 为了照顾到新旧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避免新旧司法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意见》第八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换言之,即在适用上应坚持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如“在该意见实施后没有继续收取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息,那么即便满足上述所述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也应当不视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对有关黑恶势力所实施的相关非法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其它难以认定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如果审判机关难以把握的、司法解释又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肖春律师 先为动态 2022年6月中旬,我所合伙人肖春律师受洛阳矿业集团华祥实业有限公司邀请,为华祥公司做《非诉业务之法律尽职调查》的专题讲座。肖春律师以华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视角,同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法律角度和经营角度讲述了法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并为大家介绍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开展调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在互动环节中,肖春律师为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答疑解惑,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分享内容结合了华祥公司的业务特点,提高了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先为动态 热门 NEWS 正如肖春律师所讲,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进行客观评价,能够帮助委托方发现风险、采取措施及时规避或降低风险。委托方也能根据尽职调查报告进一步确定目标公司的价值,进行决策。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满足客户面临的各种法律需求,为企业的合法、合规发展保驾护航!
为增强团队凝聚力,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同时进一步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激励律师坚守初心,维护公平正义。2月23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开展集中观影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律师和青年律师观看电影《第二十条》。 电影简介 电影概况 该电影片名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以鲜活的现实题材和深入人心的故事情节,为观众上演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电影以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的多个正当防卫案件为基础进行了艺术加工,将法律条文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以略带诙谐幽默的方式,讲述了检察官韩明、吕玲玲破除惯性思维,顶住重重阻力,追根溯源还原案件真相,守护公平正义的故事。 什么是法律? “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 “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 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 “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这段台词是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韩明在听证会上的慷慨陈词。身边的观影者一次又一次地被电影中捍卫正义的宣言所感动得热泪盈眶,由此我们能够看到民众对于公平正义是渴望的,是向往的,是热爱的。相信本片在社会上一定能起很好的普法效果! 《第二十条》不仅是一部普法电影,更是一部引发法律人深思的电影,大家看完纷纷表示深受触动。法律不是冰冷的法条,法条之下的法情、法理值得每个法律人深思,法律不应该被冰冷的机械执行,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公众良知。观影的律师表示,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再读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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