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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 万象更新 新元肇启,万象更新。2024年2月1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圆满举行,全体同仁欢聚一堂,在欢快的氛围下进行了回顾与展望,交流和分享。本次会议由杜欣欣律师主持。 2023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会议 工作总结 杨新涛 杨新涛主任就我所上年度的党建工作、业务创收、文化建设和荣誉业绩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发言,并对2024年作出了工作部署。初心如磐,蓄势前行,2024年,先为律所将在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水平和强化律师执业能力的基础上,持续输入新知识,激发律师热情与活力,打造更加专业化团队,让先为之光更灿烂,先为文化更温暖。 宋恒 “以党建带所建、以所建检验党建”一直以来都是律所持续发展践行的宗旨。支部副书记宋恒同志围绕我所党组织建设、政治学习及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发言,并提出了2024年先为党建工作的新目标。 律师代表发言 先为律所青年律师代表鲍丹阳、李亚苏、吴洁、陈亚芳、杨天啸律师分别以不同的角度对2023年度的成长与收获,及对2024年的展望进行了总结分享,精彩的演讲激励了更多青年律师的热情,勇敢走出去,打破局限,收获更多可能。 荣誉表彰 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今日成绩离不开每一位先为人的辛勤奋斗与锐意进取,为此会议设置了创收贡献奖、优秀律师奖、优秀实习律师奖、合伙人特殊贡献奖、突出贡献奖、最佳团队奖、最佳公益奖和宣传贡献奖,对2023年表现优异的律师进行了嘉奖,以表彰他们对律所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律所合伙人分别对获奖律师进行了颁奖。 鲍丹阳、丁昊昱、杨宇豪律师荣获“创收贡献奖” 丁昊昱、李亚苏、鲍丹阳律师荣获“优秀律师” 李梦阳、张汶荣获“优秀实习律师” 赵怡律师荣获“合伙人特殊贡献奖” 李亚苏律师荣获“突出贡献奖” 先为人身损害维权团队荣获“最佳团队奖" 杨天啸律师荣获“最佳公益奖" 文艺汇演 欢歌笑语迎新春,文艺汇演共庆佳节。会后,大家一同前往国宝铂瑞酒店进行文艺汇演和抽奖活动。 回首过去,是为了更好地迎接未来,在新的一年里,先为律师将继续保持团结奋进的精神,为实现更高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一同携手共创更加美好的明天。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再次感谢一直支持陪伴先为律所的朋友们,祝愿大家龙年大吉,万事顺意!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的出台对长期以来关于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关于《意见》出台背景 为了获利快、收益高,社会上滋生了一批“非法放贷者”,他们往往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校园贷”、“套路贷”、“循环贷”便是典型代表。这些团伙很容易便蜕变为黑恶势力,对社会造成极度不良影响,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大环境下,该《意见》的出台,就是为准确打击非法放贷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非法放贷 《意见》出台后,民间借贷圈内一时间风起云涌、风声鹤唳:出借人心惊胆颤,民间借贷不能做了、放高利贷要坐牢了?借款人心中暗喜,借钱是不是不用还了?他要我还钱的话,我要告他去坐牢!但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与此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的处理原则、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非法放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如何界定非法放贷?什么情况下,非法放贷才会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意见》着眼分析, 非法放贷的法律定义体现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2、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在此列,但如果变相将不特定人员先行特定化,再发放资金的,也视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意见》对非法放贷入刑的条件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只有超过36%的年利率的非法放贷【注意:利率的收取以什么名义并不重要,核心是超出本金“额外”收取了多少费用(包括利息、介绍费、咨询费、上门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砍头息等等)】出现四种情节严重情形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一才能入刑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而言,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 1、四个基础要件:(1)持续性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性的放贷;(2)以营利为目的;(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4)年利率超过36%。 2、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前述四个基本条件的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4、二选一的参照条件: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前述所称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述所称“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上述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便勾勒出了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整体画面。 另,应注意:《意见》明确亲友间的借贷不属于非法放贷,即便利率超出36%,也不得视为非法放贷,更不得以其构成非法经营定罪入刑。 四、《意见》所涉及的法律溯及力 为了照顾到新旧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避免新旧司法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意见》第八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换言之,即在适用上应坚持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如“在该意见实施后没有继续收取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息,那么即便满足上述所述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也应当不视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对有关黑恶势力所实施的相关非法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其它难以认定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如果审判机关难以把握的、司法解释又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文/胡一帆 2020年6月12日下午3时,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2020年***模拟法庭在本所会议室成功举办。此次模拟法庭目的为锻炼出庭律师的诉讼技巧,增加庭审经验,更快的了解庭审流程,体验庭审氛围。 本次模拟法庭案件为本所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由贺战彬律师担任审判长,徐洛旺(实习)律师、行政主管张培担任人民陪审员,董翼飞(实习)律师担任书记员。吴洁、姬孟园(实习)律师担任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怡玢、刘迪(实习)律师担任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开始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合议庭核实原、被告基本信息后,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及双方代理人提问等。双方委托代理人对案件深入研究、准备充分,在庭审过程中逻辑清晰,语言表达流畅,原告、被告双方各执理据,你来我往,精彩纷呈。主审法官判断敏锐,当庭驳回原告证人出庭的申请,对庭审活动以及案件内容把控精准,在休庭10分钟后,经合议庭合议作出了判决,赢得了大家一致好评。 庭审活动结束后,主任杨新涛、副主任赵怡对本次模拟法庭作出了点评,指出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出庭时代理人发言声音较小,质证时对证据的质证顺序不规范等,并结合自身多年的实务经验向大家传授了宝贵的庭审经验及诉讼代理技巧。***后由本案被告实际的委托代理人副主任宋恒对案情进行了复盘,并讲述了办理该案件时遇到的问题及办案思路和办案技巧。 本次模拟法庭***的成功,通过完整规范的庭审示范,使得新晋律师和实习律师们更加直观的了解司法审判的程序,加深了理论学习与实践能力提升的高度融合,进一步培养了实习律师的法律思维、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提高了律师的***素养和综合素养。通过本次活动,使我对法律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对法律学习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增强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使命感和担当意识! 宋恒--模拟法庭案件.pdf
01 先为辩论赛 4月25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思辨青春勇担使命”迎五四青年律师辩论赛决赛火热开赛。经过赛前精心准备,四组参赛选手严阵以待,信心十足。本场决赛由丁昊昱律师担任主席。 决赛第一场比赛的辩题为: 是否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正方第三组法外张三队(从右向左):董家宝、孙凌喆、张汶、彭强 反方第二组咋说咋对队(从左向右):秦欢欢、张晓毅、杨天啸、马佳乐 冠亚军决赛辩题为: 专业化还是多面手更适合青年律师! 正方第四组啊对对队(从右向左):张冰、马智翔、陈亚芳、李梦阳 反方第一组不好惹队(从左向右):刘嘉蕾、杜欣欣、任浩纲、卢颖晨 02 评委点评 辩论结束后,各位评委对辩手的精彩表现给予肯定,表示本次比赛贴近社会热点,整场比赛精彩纷呈,参赛辩手通过本次比赛在辩论技巧、法律逻辑、语言表达等方面都有明显进步,各位辩手用出色的表现,为我们展现了先为青年律师的青春风采。 02 比赛结果 辩论赛冠军 经过评分统计,本次辩论赛获得冠军的是:第一组不好惹队,一辩刘嘉蕾、二辩杜欣欣、三辩任浩纲、四辩卢颖晨。 最佳辩手 获得最佳辩手的是杜欣欣律师 优秀辩手 获得优秀辩手的是:李梦阳、陈亚芳、马智翔、任浩纲 最后总结 激情碰撞,以辩会友。本次辩论赛通过紧张激烈的辩论帮助青年律师提升了法律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增强了先为青年律师的凝聚力,展现了青年朝气蓬勃的精神风貌。希望青年律师能够继续发扬思辨精神,以辩启智、以论笃行,积极提升专业能力和执业技能,在法律服务中展现先为律师专业、敬业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递法律的温度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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