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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明哲律师
曹明哲律师,中***员,郑州大学法学***。以传统诉讼业务为基础,专注于金融证券法律领域,担任多家银行及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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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进校园 我们在路上 先为律所开展送法进校园专题宣讲活动 暑期临近,为了更好地保护关爱少年儿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学生,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 6月19日下午,我所合伙人宋恒在其母校老城区第一小学贴廓巷校区开展“对校园欺凌说不”的法治宣讲活动。 讲座中,宋恒律师结合学生的特点、心理成长问题,从法律知识层面对“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校园欺凌带来的危害”“怎么预防欺凌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深入剖析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用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为同学们讲述校园欺凌给受害者、欺凌者带来的影响、产生的危害,引导同学们掌握远离校园欺凌的基本方法,让同学们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会远离校园欺凌。 6月19日下午,我所陈亚芳律师到洛阳市状元红初级中学开展“远离校园暴力,创建文明校园”的法治宣传活动。 陈亚芳律师结合校园中发生的校园暴力相关的真实案例,从“什么是校园暴力”“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校园暴力的危害”“如何远离校园暴力”四个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在互动和思考中,陈亚芳律师引导同学们养成法律思维,树立法治意识。同学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远离校园暴力。 今后,先为律所将持续加强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增强青少年儿童的法治意识,切实保护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帮助青少年儿童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王忠德老师莅临我所开展 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 座谈会 座谈 会议 2023年9月16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邀请大成全球网络联席会议终身名誉主席、大成终身名誉管理合伙人,大成国际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王忠德先生,就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问题,与司法厅、局相关领导、我所合伙人及律师展开座谈。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处长王轸、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科长李志松、我所部分合伙人、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分享交流座谈会 座谈会上,针对律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如律所未来规划、行业定位分析、新兴行业产业发掘、客户认可与满意标准、青年律师培养等问题,王忠德老师均进行了富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讲解,对于合伙人及青年律师在律所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成熟经验与成功案例进行了专业耐心的解答。同时,王忠德老师在座谈过程中还向在场合伙人及青年律师讲解了律师职业标准、个体化作业、律所行业定位、战略制定、品牌建设、数字化转型应对等内容。 通过本次座谈会,聆听王忠德老师系统科学、内涵丰富的讲解,我所合伙人及青年律师受益良多,无论就我所的未来规划还是律师们的前进道路均起到了指引与推动作用,让每一位合伙人及律师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创建与发展先为律师事务所这一行业品牌的重要性,并为了这一共同目标而携手奋力前行。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邀请王怀欣老师入所开展 座谈分享交流会 《劳动争议实务技能》 座谈 会议 2023年3月31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邀请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养老保险科科长王怀欣老师,就劳动争议实务技能与我所律师展开座谈。我所合伙人李琰和部分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分享交流座谈会 座谈会上,针对律师在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如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社会保险待遇、新型用工关系等实务问题,王怀欣老师均做了专业耐心的讲解,对律师在实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一一的解答。同时,王怀欣老师在座谈过程中还向在场律师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政府的政策性文件对劳动争议问题的把握,大家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 通过本次座谈会,聆听王怀欣老师通俗易懂、精细活跃、内涵丰富的讲解,我所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受益良多,对于劳动争议这类案件以及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等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更加熟悉法律规定和省市的相关政策性文件精神,有助于律师在今后办理实务案件中把握要点,更好的服务于客户。 交流座谈会 王怀欣老师 王怀欣老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长期从事劳动争议仲裁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具备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关系管理经验,对企业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领域和应对策略、管理流程有着清醒的认识,十分了解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需要,可为企业管理提供有效有益的法律建议和管理建议。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张娅姝 【前言】 2020年,疫情打乱了很多企业的计划,不少公司纷纷倒闭,就连中国***大的校企品牌北大方正集团都没能扛过这次疫情,宣布破产,负债3000多个亿。如此严峻的社会形势,让不少公司股东开始重新审视经济发展趋势,调整投资方向和经营思路。同时,作为公司股东,有个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不能不知,那就是:股东需要承担什么清算责任?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如下剖析。 一、为何清算? 要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承担何种清算责任,首先要明白公司为何清算,即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原因如下图所示: 图注:***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何谓清算义务人? 事实上,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尚未明晰。《公司法》***百八十三条仅规定了谁组成清算组,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法解释二》则增加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亦负有成立清算组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法律法规中仅对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进行了具体规定,未出现清算义务人的字眼,也未明确定义清算义务人的概念。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组 股东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控股股东 然而,之后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七十条出现了清算义务人的定义,“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针对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不同规定,***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386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出,“《民法总则》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排除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目前理解还不一致。我们对此也非常关注,将在征求法工委意见后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作为商事领域的特别法,《民法总则》作为民事领域的一般法,《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清算组组成人员的具体规定应当可以视为清算义务人的定义,即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清算负有法定义务,在公司出现法定的解散情形时,股东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将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清算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公司法》***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有如下职权: 四、股东清算责任的类型及认定标准 股东清算责任包括赔偿责任、连带清偿责任及清偿责任三种类型。 (一)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如果公司存在依法应当清算的事由,而公司股东具有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成立清算组或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同时,导致公司存在财产损失,股东的过错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股东即应对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部分予以清偿。(二)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股东按出资或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哪怕出资比例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只占1%股份的小股东,也可能承担100%风险,导致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终出现利益明显失衡的现象。 为此,2019年3月份,全国人大代表、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华南师范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修改<公司法>司法解释 保护民营小股东权益的建议》。2019年11月,***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林勇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了具体的回应。 《纪要》第五部分第14条对于“怠于履行义务”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且其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必须具备两点:一是“怠于”要件。所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指的是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二是因果关系要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灭失必须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言以概之,“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必须是清算义务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同时客观上造成“无法清算”的后果,才可认定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清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规定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系因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而此时公司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但是该等责任系因无法清算引起,实践中一般参照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原则。 五、律师建议 综上,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了避免承担因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连带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在公司出现法定清算事由后,应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及时召集股东商议公司清算事宜,并保留相应的书面通知、确认文件。 2、注意保存好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明确公司账册、主要文件、财产的主要负责人、占有人、保管人,及时妥善保存,避免其被转移或丢失。 3、 在控股股东不同意清算或者存在擅自转移公司账册、资产等行为时,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4、保留好能够证明自身有以下情形的相关证据: (1)证明自身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没有管理账册文件,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2)证明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作出了积极努力,如主张成立清算小组的书面建议等,公司无法清算与自身行为无因果关系。 (3)证明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的其他股东的故意拖延、拒绝清算行为等客观原因所导致。如向控股股东、***管理人发出要求清算书面通知、提出明确主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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