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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News report 先为新闻 根据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关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嵩县司法局10月份主题活动计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律师分别前往嵩县开展了“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和“送法进农村(社区)”等法治宣讲活动。 要闻1 先为律师“送法进校园” 法治讲座 为进一步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普法宣传员”的作用,2021年10月26日上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带领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嵩县陆浑镇中学进行了一场生动活泼的法治教育专题讲座。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谢文菁律师以宪法、校园欺凌等元素为主题,结合真实的案例,全方面地向学生讲述了校园欺凌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谢律师围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几个关键词把陌生的法律概念与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向学生播撒法治精神种子,激发学生们的学法热情。并且,谢律师还针对校园安全问题,向同学们进行了安全教育,告诫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寓教于乐,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热情。我所其他律师也分别到各自所分配的村(居)开展法治宣讲活动。 现场互动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李金祥律师前往对接的嵩县陆浑镇南屯村做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同该村委会领导前往一村民家中,对其提出的相关法律事务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给出了合规合法性的建议和意见,要依法依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为其准备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资料。 要闻2 先为律师“送法进企业” 法治宣讲 为促进企业法治化经营,助力企业健康发展,2021年10月26日上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带领田湖镇村(居)法律顾律师,前往县产业集聚区开展“送法进企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讲座,30余名企业管理人员参加此次活动。 此次讲座,由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宋恒律师为大家讲授,宋律师以《公司法》为主题,重点讲解了与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股权”方面的内容,通过“以案释法”就股权纠纷的法律防范,涉及股权案件的法律责任承担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了讲解,增进了大家对“股权”相关法律的系统了解,对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者、经营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要闻3 先为律师“送法进农村 (社区)”法治宣讲 为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解答和调解村民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2021年10月28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带领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前往闫庄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送法进农村(社区)”法治宣讲活动。我所律师现场与村民面对面进行交流,并就现阶段村民对法律问题的需求,进行耐心解答。 村居法律服务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线上建立“村居法律服务微信群”,及时解答村民日常的法律咨询,线下每月定期入村服务,开展专题讲座,面对面解答村民遇到的法律问题。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开展得到了村民的一致好评。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落实嵩县司法局村(居)法律顾问专题活动要求,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深入和关注乡镇企业,开展法律助企活动,助力乡村振兴事业蓬勃发展。
凡学百艺,莫不有师。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为传承律师职业的初心和责任,激发年轻律师知恩于心,感恩于行,增进师徒感情、弘扬群体传帮带精神。2020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6个教师节亦是我单位每周例行的助理律师座谈会,年轻律师借此为在场的指导律师举办了以 “饮水思源,永记师恩”为主题的惊喜拜师礼。 座谈会开始,年轻律师为向先为指导律师李琰、苏东戈、赵怡、肖春表达感激之情,在各位导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别出心裁,共同重温上课礼,起立向指导律师鞠躬问好,同时每人献上一束鲜花表示节日祝贺,一束花一份情,汇聚一捧先为之恩,传承之花。这突如其来的拜师礼使指导律师欣喜万分,感动之余纷纷表达了对年轻律师的由衷期望和美好祝福。 新律师的成长离不开指导律师的亲身教诲,随后,由李琰律师主讲的 “律师的执业规划”座谈会。对于年轻律师初入行业的迷茫、不知所措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律师在现场进行了耐心劝导和经验分享,使大家敞开心扉就自己对未来的执业规划畅所欲言,拉近了彼此间的情感交流。指导律师希望年轻律师能够做到不忘初心,始终带着一颗赤诚、真挚之心去对待职场和生活,敢于尝试、勇于创新、脚踏实地一步步实现自己的人生规划。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曹明哲律师 柳梢绿小眉如印,乍暖还寒犹未定。2020年的春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发的肺炎疫情席卷大地,对人们的影响就像现在的天气,让我们的心情未暖还寒。建筑工地也***暂时停工,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疫情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和疫情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停工的法律问题处理如何处理,详见下文。 一、建筑行业能否复工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高传染性,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纷纷发文延长春节假期,延缓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防止因人口流动和人员聚集引发疾病蔓延。 2020年1月30日,河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省内除防疫物资生产、居民生活用品供应、物流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复工期限推迟至2月9日。 2020年1月31日,洛阳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市企业、施工工地复产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的指导意见》,规定全市区域内各类企业、建筑工地2月9日24时前原则上不得复产复工。 2020年2月3日,洛阳市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行业复工“返工”人员科学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从2月9日起分级启动复产复工申请受理工作,全市各类建筑工地具备以下5个条件的,可以提出复工申请:(1)建立健全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2)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消毒,(3)施工现场实施全封闭管理,(4)设置体温检测点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5)做好工地食堂安全卫生管理。 2020年2月4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河南省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规定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开复工前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项目达到下列条件后,可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1)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2)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3)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4)排查开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5)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6)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已经消毒杀菌处理,(7)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开复工要求。另外,《通知》要求施工企业建立疫情防控每日报告制度,项目从开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零报送”机制,每天按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我省建设工程可逐步从停工状态转变为有条件的开工复工。 二、新冠病毒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按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不可抗力”的构成情形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与本次疫情相类似的是2003年发生的“非典”,当时我国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七条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该司法解释虽已废止,但仍有着重要的借鉴及参考意义。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就目前来看,防控形势比“非典”时期更为严峻,各地政府均采取了具有行政强制力的疫情防控措施。因此,对于由新冠病毒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主体而言,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另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1.1.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对“不可抗力”在建筑工程方面的有关解读,按照该文件,避免人员密集接触,科学预防,合理停工既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之义。 综上,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因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合同不能履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继续履行。 三、律师提示 1、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依此规定,疫情造成停工的一方在复工后还要及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如《合同(工程)延期告知函》等,告知造成延期的原因,避免被追究合同违约。2、虽然疫情暴发是全国性事件,但各地政府出台的停工规定并不一定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建议因疫情造成停工的一方取得相应证明,如政府要求建筑工地停工、隔离的停工令、隔离令等。反之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正常履行受到实质影响,且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能以新冠病毒为由逾期交工。 3、凡事皆有度,疫情不是违约方的“免死金牌”,更不能成为制衡守约方的“尚方宝剑”。如果迟延履行合同的事实先于疫情发生,那么至少疫情发生前的迟延履行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所以,免除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与疫情相关的部分,不能扩大,也不能混淆疫情造成的客观违约和工程自身的主观违约之间的界限,把疫情之外的责任归入疫情之中。 4、如根据当地政府***措施的具体内容、疫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等,疫情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履行,则工期不因此而顺延,否则施工方则仍将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5、确因疫情致活动受限,不能实现现场签证、书面发函的,施工方可通过有效的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出工期顺延,并保留书面凭证,附至竣工资料内。 6、复工前,除常规的复工要求外,承包人需要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向主管机关提出复工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具体的复工准备工作、审批程序遵照各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7、建设工程复工在遵守防控疫情规定的同时,施工所应具备的环保措施也不能松懈。 8、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先为讲师团”楚科伟律师----为河南民爆行业各市县经营企业负责人作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培训 2017年6月28日上午,应顾问单位河南省永联民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的邀请,“先为讲师团”成员楚科伟律师在郑州福缘国际大酒店会议厅,为河南民爆行业各市县经营企业的52名负责人作了题为《守护您的财富与自由—企业家及企业工作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防范》的演讲培训。楚科伟律师以富有思考和启发性的培训方式,用大量的数据和详实的案例,并配以视频、图片和漫画相结合的PPT,为大家奉献了一场精彩的法治盛宴,赢得了各位企业负责人的一致好评。 为提高我所律师的演说能力,锻炼培养讲师型律师队伍,树立我所良好的外部形象。2017年初,我所推选10位***律师组建成立“先为讲师团”。本次楚科伟律师的讲座将掀起“先为讲师团”对外演讲的开始,今后必将推出数量更多、质量更高、更加精彩的培训讲座奉献给客户及社会公众。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先为讲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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