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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report 先为资讯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5月20日上午,2021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在郑州举行。市司法局主管领导、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协班子成员及我市律师行业获奖优秀个人和单位代表,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了大会。 先为律所宋恒律师喜获荣 此次表彰大会,洛阳市律师行业取得多项荣誉,共有6家律师事务所获选先进集体,33名律师获评先进个人及优秀工作成果。我所合伙人宋恒律师荣获“2021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律师介绍 宋恒律师 中共党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老城区政协委员,从业13年。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证券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洛阳市科技金融评审专家。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并购等非诉法律服务,同时在公司纠纷、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 先为所村(居)法律服务掠影 法律顾问进村(居)服务,不仅是响应了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群众中为民服务重要途径。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23名专职律师为洛阳市嵩县的陆浑、田湖、闫庄三个乡镇的69个村(居)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先为律师深入乡镇和产业集聚区,为企业和群众开展各种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先为律师通过多种形式为群众解答各种类型法律问题,提升村民们的法律意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获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先为所律师先后分别前往嵩县三个乡镇开展村居法律服务活动,向各村干部讲授《民法典》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为群众们发放普法宣传手册,在联系点开展“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和“送法进农村(社区)”等法治宣讲活动。让村民更便捷得享受公共法律服务,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通过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将法律服务送至老百姓身边,帮助老百姓在自己家门口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依法依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未来将继续致力于为乡村提供法律服务,发挥专业优势,向基层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助力乡村振兴。
2021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八个“国家宪法日”,我市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宪法宣传周”普法活动,我所律师积极响应,踊跃参加。 法治讲座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意识,12月2日和3日,我所主任杨新涛、副主任赵怡带领多名律师,先后受邀参加了国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暨12·4宪法宣传周”法治培训和洛阳国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办的“2021年国家宪法日暨法润千企活动”。 杨新涛主任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相关判例,对国有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和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针对性提出了防范风险的专业建议。 赵怡副主任以《场馆运营人身损害风险防控》为题,从场馆运营管理方角度出发,以案释法,对科技馆新馆未来开馆后与人身损害相关的各种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小风险的发生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讲解和交流。 培训结束后,参训人员表示,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理念,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公益普法宣传 12月4日当天,本所律师参加了在老城区洛邑古城举办的广场普法宣传活动,为游客和群众宣讲《宪法》和《民法典》相关内容,并接受法律咨询,为“宪法宣传周”活动取得成效尽到了绵薄之力。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的出台对长期以来关于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关于《意见》出台背景 为了获利快、收益高,社会上滋生了一批“非法放贷者”,他们往往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校园贷”、“套路贷”、“循环贷”便是典型代表。这些团伙很容易便蜕变为黑恶势力,对社会造成极度不良影响,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大环境下,该《意见》的出台,就是为准确打击非法放贷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非法放贷 《意见》出台后,民间借贷圈内一时间风起云涌、风声鹤唳:出借人心惊胆颤,民间借贷不能做了、放高利贷要坐牢了?借款人心中暗喜,借钱是不是不用还了?他要我还钱的话,我要告他去坐牢!但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与此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的处理原则、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非法放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如何界定非法放贷?什么情况下,非法放贷才会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意见》着眼分析, 非法放贷的法律定义体现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2、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在此列,但如果变相将不特定人员先行特定化,再发放资金的,也视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意见》对非法放贷入刑的条件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只有超过36%的年利率的非法放贷【注意:利率的收取以什么名义并不重要,核心是超出本金“额外”收取了多少费用(包括利息、介绍费、咨询费、上门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砍头息等等)】出现四种情节严重情形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一才能入刑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而言,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 1、四个基础要件:(1)持续性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性的放贷;(2)以营利为目的;(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4)年利率超过36%。 2、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前述四个基本条件的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4、二选一的参照条件: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前述所称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述所称“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上述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便勾勒出了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整体画面。 另,应注意:《意见》明确亲友间的借贷不属于非法放贷,即便利率超出36%,也不得视为非法放贷,更不得以其构成非法经营定罪入刑。 四、《意见》所涉及的法律溯及力 为了照顾到新旧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避免新旧司法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意见》第八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换言之,即在适用上应坚持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如“在该意见实施后没有继续收取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息,那么即便满足上述所述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也应当不视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对有关黑恶势力所实施的相关非法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其它难以认定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如果审判机关难以把握的、司法解释又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送法进校园 我们在路上 先为律所开展送法进校园专题宣讲活动 暑期临近,为了更好地保护关爱少年儿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学生,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 6月19日下午,我所合伙人宋恒在其母校老城区第一小学贴廓巷校区开展“对校园欺凌说不”的法治宣讲活动。 讲座中,宋恒律师结合学生的特点、心理成长问题,从法律知识层面对“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校园欺凌带来的危害”“怎么预防欺凌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深入剖析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用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为同学们讲述校园欺凌给受害者、欺凌者带来的影响、产生的危害,引导同学们掌握远离校园欺凌的基本方法,让同学们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会远离校园欺凌。 6月19日下午,我所陈亚芳律师到洛阳市状元红初级中学开展“远离校园暴力,创建文明校园”的法治宣传活动。 陈亚芳律师结合校园中发生的校园暴力相关的真实案例,从“什么是校园暴力”“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校园暴力的危害”“如何远离校园暴力”四个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在互动和思考中,陈亚芳律师引导同学们养成法律思维,树立法治意识。同学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远离校园暴力。 今后,先为律所将持续加强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增强青少年儿童的法治意识,切实保护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帮助青少年儿童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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