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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进校园 我们在路上 先为律所开展送法进校园专题宣讲活动 暑期临近,为了更好地保护关爱少年儿童,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学生,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 6月19日下午,我所合伙人宋恒在其母校老城区第一小学贴廓巷校区开展“对校园欺凌说不”的法治宣讲活动。 讲座中,宋恒律师结合学生的特点、心理成长问题,从法律知识层面对“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校园欺凌带来的危害”“怎么预防欺凌行为”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深入剖析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用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为同学们讲述校园欺凌给受害者、欺凌者带来的影响、产生的危害,引导同学们掌握远离校园欺凌的基本方法,让同学们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会远离校园欺凌。 6月19日下午,我所陈亚芳律师到洛阳市状元红初级中学开展“远离校园暴力,创建文明校园”的法治宣传活动。 陈亚芳律师结合校园中发生的校园暴力相关的真实案例,从“什么是校园暴力”“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校园暴力的危害”“如何远离校园暴力”四个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在互动和思考中,陈亚芳律师引导同学们养成法律思维,树立法治意识。同学们纷纷表示,在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中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远离校园暴力。 今后,先为律所将持续加强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增强青少年儿童的法治意识,切实保护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帮助青少年儿童热爱生活、珍爱生命,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先为快讯 为丰富业余文化生活,提升历史知识素养,感受先贤法治思想与契约精神,2019年3月22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组织青年律师前往洛阳契约文书博物参观学习。 参观 大家在讲解员的带领下,参观了馆内陈列的交易文契、合同文书、承继文书、私家账簿、官府册籍、政令公文、诉讼文案等一系列尘封已久、弥足珍贵的契约文书,对其映射出自由、平等、守信的契约精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与感悟。对古代社会政治和经济现象、土地制度、税收制度、民间百姓的生活状况,以及当时所处的历史时期的社会全貌、经济发展及其运行状况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随后大家又参观了民俗博物馆和匾额博物馆,对洛阳地区古代婚俗、寿俗等民间习俗和匾额文化中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有了更深层的体会。 我们共有过去,却各有未来 青年律师们被前人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所深深的吸引,纷纷表示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虽然古代的契约距离我们今天的生活已经很远,但契约精神却一直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是我们今天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柱。作为律师,更要充分发挥自身职业特点,严格践行契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吧
何稼梓 面对近年来金融政策的调整,银行贷款尤其是对房地产业务贷款审查严格,导致一些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而纷纷转到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机构申请贷款,给信贷机构的贷款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近年来“借名贷款”“借户贷款”“私贷公用”等纠纷频繁发生,小编通过Alpha大数据检索“借名贷款”“借户贷款”等关键词发现,此类案件在近五年来全国民事案件数量达到近2000件。这种贷款方式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而且通常还会涉及到担保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加之现行法律并未对借名贷款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如果因贷款逾期而引发诉讼,名义借款人及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则需要根据案件特点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贷款应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什么是借名贷款? 借名贷款在信用社的农户联保和房地产贷款中比较常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实际用款人的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通过贷款审查,实际用款人为获得资金而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信贷机构为完成贷款任务或是规避授信审批权限等,而要求实际用款人借用符合贷款资质审查的其他主体申请贷款的情形。借名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掩盖了借款人的真正身份,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正是由于实际用款人不具备获得贷款的条件,导致其在取得贷款后无法按期偿还,信贷机构在未来可能存在贷款难以追回的风险。 二、不同的裁判观点 审判实践中,信贷机构在列诉讼当事人时,通常仅会将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及担保人列为被告,但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往往会以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没有获得实际利益,信贷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明知贷款用途等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人员众多,取证困难,且放贷操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在审理过程中常会出现不同的审判思路。 对“借名贷款”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借款主体和还款责任的认定方面,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一) 名义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审判中该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其与信贷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借款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依约履行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贷款后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是名义借款人自由支配其款项的行为,与贷款人无关,该行为不会减轻或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36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借款人应为秦某。虽然不排除银通小贷公司为规避其经营范围的区域性***,而默许黄某以他人名义向其借款的可能,但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秦某系自愿和银通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银通小贷公司亦将款项发放至秦某的账户,由此银通小贷公司已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秦某。至于秦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黄某,是秦某支配款项的行为,此与银通小贷公司无涉。秦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担保人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主体虚假,黄某和银通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 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实际用款人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向信贷机构借款,而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活动,也不享受借款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在审判中部分法院会认定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构成隐名代理关系。即若存在借名贷款的情形,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用款人与信贷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委托后果,其也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407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何某虽然以借款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其接受借款资金后将款项全部转账支付给了古某,富湘小贷公司亦明知实际借款人为古某,何某仅为名义借款人,何某与古某之间实际形成隐名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规定,该案借款合同实际的借贷双方为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故何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古某及其所控股的公司向富湘小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转账记录可见,转账数额超过本案借款的数额,证明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经济往来密切,且何某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富湘小贷公司对此知情;古某对自己是实际借款人予以承认,何某是经古某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富湘小贷公司签订《资金借款合同》,虽没有签订委托合同或提供相关的代理手续,但何红与古某的行为实际上构成隐名代理关系,故《资金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 (三) 由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该观点认为,即便信贷机构明知实际用款人这一事实,但名义借款人仍要向信贷机构承担还款义务。虽然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的关系,但名义借款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二者应共同对信贷机构借款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索引】江苏如东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2888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是在被告邢某与原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工作人员陈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订立的,该借款合同违反了《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规,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且经办人陈某已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所以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故被告邢某应将其因该合同而取得的借款人民币48000元返还给原告。因在该无效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原告及实际借款人邢某对合同无效有明显的过错,而名义借款人王某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仍予以配合,在此过程中亦起到了辅助作用,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上述三方对于该无效合同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邢某不能返还的本金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意见与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分析,可看出在“借名贷款”纠纷中,法院会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重点审查: (1) 信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将贷款转入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开立的账户? (2) 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及资金使用流向? (3) 还本、付息主体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 (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是否签有书面协议,名义借款人将款项交付给实际用款人的具体过程? (5)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关系? (6) 除本案外,是否还存在与实际用款人有关的其他案件? (7)银行贷款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范? 小编认为,借名贷款无论对名义借款人还是信贷机构来说,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对名义借款人而言,一旦借款存在逾期,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通常难以认定由实际用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存在败诉的风险。而对信贷机构来说,由于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名义借款人无论是还款意愿还是还款能力普遍都较差,同时在放贷过程中可能存在信贷人员违规操作的情形,有时甚至还会变成***件,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影响,对信贷机构的清欠追缴工作也增加相应困难。 故律师建议: 1、对于名义借款人,应注重对信贷机构在贷款流程中的取证工作。积极收集信贷人员在放贷过程中,知晓“借名贷款”这一事实的证据,并且也可要求与实际用款人签订书面协议,以证明自己不是借款主体,同时也可收集证明贷款流向的相关证据。 2、信贷机构为防止出现借名贷款的情况,应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加大审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了解贷款使用情况,规范贷款审批、发放的流程。对一些恶意欠债的人员,如涉嫌刑事犯罪,可积极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新年 万象更新 新元肇启,万象更新。2024年2月1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圆满举行,全体同仁欢聚一堂,在欢快的氛围下进行了回顾与展望,交流和分享。本次会议由杜欣欣律师主持。 2023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会议 工作总结 杨新涛 杨新涛主任就我所上年度的党建工作、业务创收、文化建设和荣誉业绩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发言,并对2024年作出了工作部署。初心如磐,蓄势前行,2024年,先为律所将在提升党建工作质量水平和强化律师执业能力的基础上,持续输入新知识,激发律师热情与活力,打造更加专业化团队,让先为之光更灿烂,先为文化更温暖。 宋恒 “以党建带所建、以所建检验党建”一直以来都是律所持续发展践行的宗旨。支部副书记宋恒同志围绕我所党组织建设、政治学习及主题教育活动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发言,并提出了2024年先为党建工作的新目标。 律师代表发言 先为律所青年律师代表鲍丹阳、李亚苏、吴洁、陈亚芳、杨天啸律师分别以不同的角度对2023年度的成长与收获,及对2024年的展望进行了总结分享,精彩的演讲激励了更多青年律师的热情,勇敢走出去,打破局限,收获更多可能。 荣誉表彰 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今日成绩离不开每一位先为人的辛勤奋斗与锐意进取,为此会议设置了创收贡献奖、优秀律师奖、优秀实习律师奖、合伙人特殊贡献奖、突出贡献奖、最佳团队奖、最佳公益奖和宣传贡献奖,对2023年表现优异的律师进行了嘉奖,以表彰他们对律所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律所合伙人分别对获奖律师进行了颁奖。 鲍丹阳、丁昊昱、杨宇豪律师荣获“创收贡献奖” 丁昊昱、李亚苏、鲍丹阳律师荣获“优秀律师” 李梦阳、张汶荣获“优秀实习律师” 赵怡律师荣获“合伙人特殊贡献奖” 李亚苏律师荣获“突出贡献奖” 先为人身损害维权团队荣获“最佳团队奖" 杨天啸律师荣获“最佳公益奖" 文艺汇演 欢歌笑语迎新春,文艺汇演共庆佳节。会后,大家一同前往国宝铂瑞酒店进行文艺汇演和抽奖活动。 回首过去,是为了更好地迎接未来,在新的一年里,先为律师将继续保持团结奋进的精神,为实现更高的目标而努力奋斗,一同携手共创更加美好的明天。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再次感谢一直支持陪伴先为律所的朋友们,祝愿大家龙年大吉,万事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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