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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律师显担当 参政议政献力量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多年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参政议政,先后有多人分别担任省人大代表和市、区政协委员,他们立足专业,关注社会民生,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彰显了责任担当。 ★★★先为律师★★★ 杨新涛,中共党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师协会会长,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琰,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市政府法律顾问,洛阳仲裁委仲裁员,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政协洛阳市第十二、十三、十四届委员。 宋恒,中共党员,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共青团洛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副书记,政协洛阳市老城区第十届委员。 ★★★代表委员声音★★★ 杨新涛 为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常态化、制度化运行,打造更高水平的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建议制定府院联动机制运行的相关指引,并加大宣传力度和监督力度,适时发布机制运行中的典型实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以更好推动此项工作开展。另一方面,为了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最大限度维护国家、职工和广大债权人利益,建议各级政府选择和帮助一批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实现重生,并协调金融机构研发针对濒临破产的困难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产品,同时借鉴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 李琰 如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面对新机遇、新挑战、新任务,应当勇挑重担、奋起直追,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自身政治站位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立足本职,发挥政协委员深入各阶层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通道作用,聚焦群众所思所盼,积极提出反映和建议,让执法机关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裁判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盼。 宋恒 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是新中国立法史上一个里程碑事件,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面对日益增多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性的法律条文,如何让公民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普法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将广大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社会主体纳入普法范围,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真正使法律深入人心,落在实处。 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所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热点难点问题,以法律人的视角建言资政献良策,为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已进入关键时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民上下同心、众志成城、力克时艰。但总有一小部分法盲或贪图钱财,试图乘疫情灾害“发个财”;或逞强耍横,拒不服从政府管理,对执勤公务人员恶语相加,甚至暴力伤害;或报复社会,如有的明知自己是病毒感染者,仍拒不接受隔离以致病毒扩散等等,引起广大人民群众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规定,我们梳理了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严重违法行为及可能触犯的罪名,以期教育公众,预防犯罪,尽快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歼灭战。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渎职、失职行为的刑事责任 Q: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渎职、贪腐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人员的不同身份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可以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罪。 二、公民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行为的刑事责任 Q: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仍故意去人多的地方,想让更多的人感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行为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高可判处死刑。 Q: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行为如果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目前,新冠状病毒被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管理。我国甲类传染病只有两种:鼠疫和霍乱。此前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管理的有: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 Q: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组织大规模聚餐、玩乐等群体性活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Q: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生产销售医用、生活物资活动中的刑事责任 Q:生产、销售劣质、不合格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或者收集废弃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简单处理后再销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Q:商家为牟利,大量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缺防疫物品,高价销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Q: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捐助新冠肺炎病人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用品、捐助新冠肺炎病人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六千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四、传播谣言行为的刑事责任 Q: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发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而转发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当然,司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对这样的行为应保持审慎态度。】 五、其他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Q:为了恐吓他人、报复他人,投放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Q:带众人强行冲开依法封闭的高速公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行为属于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其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通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在人流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威胁、辱骂社区防疫人员劝阻,是否成立妨害公务罪,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具有行使公务之实,而非仅仅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目前很多村委会、村委会派出的在村、小区门口测量体温、例行登记的人员,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Q:在救治过程中,患者或者家属殴打医务人员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出于报复、发泄不满等目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高可判处死刑。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Q:多次强拿硬要防疫物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Q:利用广告虚假宣称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可以预防、抑制新冠肺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Q: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人员,将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救灾、救济等款物挪作他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上述人员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Q: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故意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本次新冠疫情对各类合同的履行均带来了多方面的深远影响,供应商无法如期交货、建设工程无法按进度完工、商品房无法如期交付使用、预定的服务无法提供(预订年夜饭取消、航班酒店旅程取消)、进出口贸易受阻、能否主张保险赔付、企业经营异常业绩达不到预期从而对赌失败… 发生此等违约情况时,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如何降低损失?如何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避免损失扩大等? 结合时事政策、案例及学说,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是的。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0年1月24日,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暂停举办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2020年2月3日,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印发全市企业复产“返工”人员科学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结合上述文件并参考***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对非典疫情(SARS)的定性及有关案例,考虑到此次疫情的社会效果,民事行为中因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己方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相应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或根本违约的,或由于政府下达的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政令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或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117条及118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一方当事人因为此次疫情影响而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 一、日常生活领域 问题1:交纳的“年夜饭”定金能否要求饭店返还?酒店预定了婚宴能否改期?已经在网上购买的高铁车票可以退改吗?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客观条件已经不可能组织人数众多的聚会。因此,双方协商解决,退还定金或者是延期消费较为符合公平原则。现实中,酒店行业因本次疫情遭受重创,全部接受退订,尚未发现有拒绝退还定金的情况。春运期间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出行,铁路部门接受无条件退票,不再收取退票费用。 问题2:已经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法如期启程,如何处理? 首先可以参照订票的官方出具的退改保障政策,携程、同程、美团等许多家平台已出台内部政策并倡导国外酒店、航空公司支持全额退款。之前有合同进行相关约定的,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其次,因目前国家文旅部出台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因此出境游目前无法履行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二)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商业用房租赁领域 问题1:承租方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商业租赁合同? ● 电影院、网吧、餐饮行业以及一些联合办公机构等到店体验类的快时尚行业,属于公共场所,因新型冠状病毒事件影响及政府倡议管制等,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疫情期间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 ● 游戏、软件公司等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居家办公,影响较小,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 从事宾馆行业的房屋租赁协议,除宾馆大堂和餐饮企业外,宾馆房间并非为公共区域,且有的地方还有隔离需求、政府征用、旅客留滞等情形发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 从事生产型企业的厂房租赁关系,应结合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有行政命令以及何种行政命令、实际损失多少来作出判断。 同时,提醒房屋承租方:若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问题2:承租方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要求减免租金? 结合因“非典”原因造成租金损失支持减免租金的案例(1、案例案号:(2008)洛民终字第2021号;2、案例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275号;3、(2018)晋04民终2272号;4、案例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5、案例案号:(2018)鲁06民终268号),受疫情影响大部分法院支持减免租金。 但如果承租方在疫情出现前就已经迟延支付租金,因承租方违约在先,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在后,其无权依据新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免除相应期间支付租金的义务。 律师建议: 对于承租方应:1、主动与出租方协商租金的减免方案;2、及时向出租人报告疫情对经营的影响,例如营业收入、经营支出、客流量、损失等,并保存相关证据;3、认定租赁合同履行不能的,应积极与出租方沟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出租方应:1、加强与承租方的沟通,掌握租赁物的实际经营状况;2、关注行政部门发布的与疫情相关的行政规定和措施,与承租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防止强行开业;3、稳定租赁关系,根据疫情对出租物业经营情况造成的实际影响,及时签订书面补充租赁合同。 三、商品房买卖领域 问题1:购房者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此次疫情确实直接造成其不能正常支付购房款的,如被隔离救治无法支付款项等,即可以免除疫情期间的违约责任。否则,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问题2:因疫情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购房者是否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人员、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等五类人员,可以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具体如何操作,以各大银行发布的细则为准。对于符合延长还款期限的人员,银行在给予购房者合理还款的期限内,应当兼顾开发企业的利益,不应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3:开发商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受疫情影响,开发商交房问题面临严峻的考验,结合“非典”时期法院审判实践,区分情况说明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发生前,此时根据《合同法》***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发生时或疫情发生后的日期,因疫情政府采取防控措施或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如:因防治疫情政府要求延期复工期间、工地出现“肺炎疫情”病例,被政府下令封闭、或政府明令工地不得开工、或政府因疫情影响明确暂停对项目的相应验收等,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开发商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该段期限间内的责任。 除前述行政管理措施外,如非政府措施导致的工人不到位、材料采购困难等造成工期滞后,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此影响造成的交房延期存在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 (3)《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疫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签订,开发商普遍可以预判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此时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开发商主张免责难以被支持。 律师建议 : 对于开发商应:1、 搜集政府部门防控疫情文件,包括政府延期复工的通知、交通运输管制规定、人员流动的管理措施、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工地施工的规定;2、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取证、搜集开发商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关于疫情影响工期的往来函件;监理单位关于现场无法施工的监理日志等;及时向对方发送通知,告知相对方发生疫情可能对合同履约造成的影响。 四、保险领域 问题1:如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赔付?哪些保险可以赔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商业医疗保险,通常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赔付。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赔付,在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如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费用社会保险报销差额、住院补贴等,均可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赔付。 重疾险,只能赔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并且要达到相应的赔付条件。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以,新冠肺炎不能按照已约定的病种进行赔付。但是,如果是因新冠肺炎引发了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或者达到某种疾病状态,如中度昏迷、深度昏迷、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是可以理赔的。 寿险,只有达到身故或者合同约定的残疾标准才可赔付。 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观事件”,因肺炎本身属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事件”,因此意外险不予赔付。 问题2:投保人签保险单并缴纳了保费,因疫情原因未签订书面保险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按照保险销售流程,在出售一份保险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会对投保人介绍保险条款主要内容,保险条款通常为***格式条款。在投保人签投保单并交纳保费后,等于投保人已接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要约,投保人交费行为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要约而做出的承诺,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书面保险合同只是对双方已经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此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收取保费后原则上可以认定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建议: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根据此次疫情出台了相关保险政策,如取消诊疗项目***、取消免赔额、取消定点医院***等,请在保险理赔时予以重点关注。 五、生产制造领域 问题1:企业因疫情无法向下游供货,能否直接通知上游供应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采购合同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具体要看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以及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而不能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简单认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发现上游供应商企业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了,应当如何处置? 建议采用书面《问询函》的形式与上游企业沟通了解是否无法供货及其原因。若上游供应商确实因疫情影响其正常生产,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与上游企业协商解除合同,并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商业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六、建设工程领域 问题1:建设工程受疫情影响,工期是否顺延?各方损失应如何分担?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3.2条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1条对不可抗力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计价规范规定)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2:固定合同总价的承包方式下,因疫情原因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调整材料款? 如果各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调整材料款。通常人民法院会以地方政府部门价格调整文件作为依据,结合上涨幅度综合判断后进行自由裁量。 律师建议: 对于承包人应:1、收集固定不可抗力以及现有损失的证据,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发包人、监理,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2、书面提出工期顺延及工期索赔;3、确属于无法履行的,应及时协商解除。 对于发包方应:1、友好协商,共克时艰;2、梳理分包、分供合同约定;3、慎重更换分包、分供方。 七、外贸领域 问题1:因为疫情原因,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义务? 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另,外贸公司主张不可抗力事由时,外贸公司可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的线上认证平台,开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但应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昆山贸易促进委员会、舟山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均已经开始办理疫情“不可抗力证明书”。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律师建议: 对于进出口企业应:1、关注履约风险,排查在手订单;2、关注物流风险,提前安排运输;3、关注供应链风险,及时做好预案;4、关注收汇风险,敦促买方履约。 八、投资领域 问题1:疫情是否能够构成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不可抗力? 鉴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对新冠疫情启动一级响应措施,国家亦把此次疫情纳入乙类病毒,采取甲类措施进行防控,目前倾向于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然而,就对赌纠纷而言,其和一般的商事合同义务有所不同,能否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而减轻甚至免除融资方的责任还要从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的原因力层面来分析。业绩承诺无法完成可能受到目标公司本身经营不佳、面对新冠疫情没有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多种因素影响。业绩承诺条款中通常包含的是融资方利润指标义务、核心业绩指标义务或者上市期限业务这三类义务。而今年初新冠疫情的发生,或多或少会为融资方完成这三类义务蒙上阴影,融资方亟需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前提早作出应对。 同时,鉴于商业实践中,因为融资方相较于投资方一般而言谈判地位较低、或者是融资方急于取得资金而有时会忽略合同条款中对己方的保护力度,很少见融资方单独为自己设定业绩承诺实现过程中的豁免条款,其只能通过一般性的不可抗力条款对己方予以保护。 律师建议: 对于融资方应:1、评估新冠疫情对于其业绩承诺达成的影响;2、如确认业绩承诺确因疫情无法达成,应尽快通知投资方,以完成法定义务;3、及时收集证据,证明疫情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4、披露其关切的文件,打消投资方的顾虑。 对于投资方应:1、及时了解企业的财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2、如确认业绩承诺确因疫情无法达成,则建议投资方在评估现状的基础上,积极与融资方进行沟通,本着公平、双赢的原则,与融资方达成补充协议或者由融资方提供其他增信措施;3、关注自身的资金流。
赵怡律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公司、合同、建筑房地产领域的研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为加强洛阳市网信执法工作体系建设,提升网信部门执法人员能力水平,规范网络执法程序。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怡律师受邀为全市各级网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工作,并就《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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