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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忙碌的冬季,每天的待办清单可能都罗列了长长一串…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主题都是如何更好的提升***水平,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今天,我们回回头,关注一下自己,关注一下自己的身体、精神,认知我们有感的和无感的压力,让自己能经常处于良性压力的状态。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邀请合硕教育咨询公司***咨询师-贠劲松老师进行一场关于律师压力管理的分享和疏导。 贠劲松合硕教育咨询公司***咨询师,应用心理学硕士,河南心理学会会员、洛阳市心理学会常务理事,国家首批二级心理咨询师。以下内容为贠老师分享会精华解读,与大家分享。 一、认知压力 1.压力的概念 压力包括压力源和压力反应。 律师的压力源可以来自各方面:焦虑的当事人、难以沟通的法官检察官、突发或久拖不决的事务、行业竞争和收入不确定、自我成长的要求和反复琐细的日常、无暇顾及的家人…… 这些压力源与自身产生的生理反应、情绪反应和行为认知一道构成压力感受。 2.压力的分类 压力分为一般的单性压力、叠加性压力和破坏性压力。 3.压力的意义 没有人生活在完全无压力的状态中,良性的压力可以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从而产生愉悦感和满足感。我们需要警惕的是已经处于疲劳期和崩溃期的坏的压力,因为这些压力是负面的,甚至会是破坏性的,如果在这时不进行主动干预或调整,有可能会对身体和关系产生难以修复的损失。 二、 识别压力 1.生理反应 当我们感受到了肠胃蠕动异常、背部疼痛、胃部疼痛、神经性皮炎、神经性耳聋以及免疫系统脆弱所引发的感冒甚至癌症的出现,若医学手段无法查明原因或常规治疗不甚有效时,你要认识到可能是压力的存在作用。 2.情绪反应 压力反应在我们对具体事物的恐惧和不具体事物的焦虑等一些列情绪上。 3.认知反应 高压力会潜移默化预支我们身体的能量,从而表现出工作效率降低、记忆力衰退等认知能力下降的后果,若发生这种现象,我们要有所警醒。 4.行为反应 压力过大的逃避现象有多种反应,例如抽烟酗酒、语言富有攻击性等等。 三、管理压力 一个物理学概念P=F/S,我们所感受到的压力是压强P,压力源是F-不可控,压力反应是S-可控。所以S的控制方案如下: 1.身体是一切的基础 寻找适合自己的解压方式,留给自己一段完全属于自己的时光,善待自己的身体。 2.调整认知 我们面临事实状况与自我感受之中存在一个自动思维的概念,自动思维即我们自己对事实的认知,自动思维的差异会导致面对同样状况不同的人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感受。如果你觉得压力过大,调整你的自动思维方向会有很大帮助。 3.让内心住着一个团队 丰富自我,充分调动他人、集体、知识、想象和经历等资源解除你的困惑。贠老师在分享中让我们思考三个能给自己***大精神支持的人,他们会给予我们很强大的力量走出阴霾。 4.学习学习再学习 学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习的方式也多种多样。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概念,知识的海洋浩瀚,既然不能立刻到达彼岸,何不欣赏着风景前行。要有在不同时期有条理地选择学习的着力方向,多做重要但不紧迫的事情,让生活更加从容。 你我并非生而强大也并非永远强大,忽视脆弱与压力。我们的律师,对家人和朋友来说,每一个都是珍贵的,大部分是家庭的顶梁柱或将成长为家庭的顶梁柱。贠老师说,在他们的***领域里,所有的问题都是“自己”的问题,搞定了自己就搞定了一切。可能我们在生活中,在职业里经常在搞定事情、搞定别人,我们搞定自己了吗?这里小编也想对每一个你说:忙碌的你,请与自己和解吧。
赵怡律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公司、合同、建筑房地产领域的研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为加强洛阳市网信执法工作体系建设,提升网信部门执法人员能力水平,规范网络执法程序。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怡律师受邀为全市各级网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工作,并就《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2018年9月,我所乔丽娟律师参加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六十二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关于独立董事,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30日刚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担任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深交所规定,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乔丽娟律师,法学硕士,执业8年,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洛阳市律师协会公司证券与金融保险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洛阳市律师协会非诉讼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法人治理、投资并购重组、矿业权纠纷。 现担任大型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矿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全程服务多个股权挂牌交易、新三板挂牌、企业改制、公司增资扩股、并购项目;代理多起矿业权纠纷。
文/曹明哲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项目规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承担主体?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享有主体?下面对其进行详细法律分析,但因各地法律规定不一,致使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所处理的结果也各有差异。鉴于地域原因,本文主要参照其他区域的相关规定对河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定义】 社会保障费包括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也称为"社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向社保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所缴纳。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包含在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单列为社会保障费,顾名思义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方面的社会保障费,是对缴费方式、缴费比例、缴费主体、享有主体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的法律分析】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但在具体运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规定有符合本地区相关的地主性法规或政策。 如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可见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3.5%,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根据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该项费用时,划拨给建筑业企业单位。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调剂金后,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而在2018年1月1日该地区新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即自2018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暂停收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构成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自此之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在内蒙古地区不再进行收缴,以新的模式代替原有模式的执行。 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也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有明确规定。在河南省内,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被称为“建设劳保费”。是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专项费用。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前,预缴建设劳保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结清建设劳保费。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可知建设劳保费的缴纳主体是建设单位。但主管单位收缴的建设劳保费应当按照规定拨付至施工企业,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支付本企业离退休人员、职工有关政策补贴。但2016年9月7日,关于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的通知,已将上述管理意见废止。并明确规定,建设劳保费由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直接计取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根据河南省关于建设劳保费的***新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劳保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但对于发包人来说,发包人应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中对该项费用予以明确。对于承包人而言,其在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应对该部分费用单独列项,并按照本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足额计取建设劳保费,并按 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故在河南省区域内,建设劳保费的承担主体为建设单位,虽发包方应将该部分费用支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而建设劳保费的***终享有主体应是劳动者。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中计价的社会保障费的法律问题,在其他地区均有不同的法规或政策性规定予以确认,在此,也建议承包方在承包项目过程中,应根据具体的项目所在地,结合当地的法规、政策规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项目费用中社会保障费的缴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建设工程中的社会保险费属于规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规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将该部分费用作为竞争性费用予以优惠,否则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以及人身权益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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