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先为
业务领域
先为团队
资讯中心
先为业绩
先为研究
联系我们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10月News report 先为新闻 根据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关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嵩县司法局10月份主题活动计划,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积极组织律师分别前往嵩县开展了“送法进校园”、“送法进企业”和“送法进农村(社区)”等法治宣讲活动。 要闻1 先为律师“送法进校园” 法治讲座 为进一步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普法宣传员”的作用,2021年10月26日上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带领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嵩县陆浑镇中学进行了一场生动活泼的法治教育专题讲座。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谢文菁律师以宪法、校园欺凌等元素为主题,结合真实的案例,全方面地向学生讲述了校园欺凌行为,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谢律师围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几个关键词把陌生的法律概念与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向学生播撒法治精神种子,激发学生们的学法热情。并且,谢律师还针对校园安全问题,向同学们进行了安全教育,告诫同学们在学习生活中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人身安全,寓教于乐,调动了学生的参与热情。我所其他律师也分别到各自所分配的村(居)开展法治宣讲活动。 现场互动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李金祥律师前往对接的嵩县陆浑镇南屯村做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同该村委会领导前往一村民家中,对其提出的相关法律事务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给出了合规合法性的建议和意见,要依法依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为其准备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资料。 要闻2 先为律师“送法进企业” 法治宣讲 为促进企业法治化经营,助力企业健康发展,2021年10月26日上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带领田湖镇村(居)法律顾律师,前往县产业集聚区开展“送法进企业”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讲座,30余名企业管理人员参加此次活动。 此次讲座,由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宋恒律师为大家讲授,宋律师以《公司法》为主题,重点讲解了与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的“股权”方面的内容,通过“以案释法”就股权纠纷的法律防范,涉及股权案件的法律责任承担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了讲解,增进了大家对“股权”相关法律的系统了解,对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者、经营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要闻3 先为律师“送法进农村 (社区)”法治宣讲 为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解答和调解村民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2021年10月28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带领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前往闫庄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送法进农村(社区)”法治宣讲活动。我所律师现场与村民面对面进行交流,并就现阶段村民对法律问题的需求,进行耐心解答。 村居法律服务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线上建立“村居法律服务微信群”,及时解答村民日常的法律咨询,线下每月定期入村服务,开展专题讲座,面对面解答村民遇到的法律问题。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有效开展得到了村民的一致好评。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落实嵩县司法局村(居)法律顾问专题活动要求,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深入和关注乡镇企业,开展法律助企活动,助力乡村振兴事业蓬勃发展。
2023年11月4日至6日,我所合伙人关国芳律师带领何稼梓、陈亚芳、杨宇豪三名执业律师共同前往广州羊城,参加了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家事律师薪火实战训练营”的培训班,期间与全国参训的律师进行了深入学习和交流。 培训现场 在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安排的两天一夜训练营课程中,授课老师分别从家事案件的实体法律层面到程序性办案流程,具体的案件办理,个人专业化道路的成长,客户的管理维护等几个方面为前来听课的律师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讲解和分享。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在培训中也向大家分享了自己在办理家事案件的心路成长历程。 参训期间,我所律师针对在婚姻家事领域的相关办案心得也与前来参训的全国各地律师们进行了分享和交流,在愉快的氛围中加深了友谊。 通过此次的培训,让律师对婚姻家事类案件中的常见难点以及新型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拓展了思维,提升了认知。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于2019年11月8日由***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该纪要厘清了一些因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而导致裁判尺度差异的担保相关问题,其中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债权人未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也就有了较为清晰的答案。笔者就此问题梳理如下: 一、关于债权人的审查义务 1、对于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该决议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纪要》第17条、第18条详细阐释了越权代表、善意等概念。 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此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确认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原则只要审查了决议即可(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均可),但建议债权人比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查,因为存在除外规定,即“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对于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应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该决议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关于债权人是否应对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进行审查,《纪要》的规定同上述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一致,即债权人也应审查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决议,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变成了“股东大会决议”。当然,如果是上市型的股份公司,则要求其对外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债权人应当审查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关于担保的公告。 3、债权人无需审查公司关于同意担保的内部决议,《担保合同》认定有效的例外情形。 《纪要》第19条明确了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即存在“(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四种情形的,则债权人无须审查公司关于担保的内部决议,此时《担保合同》认定有效。 同时,对于审查义务: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如果债权人未履行其审查义务,公司又主张《担保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实际上具体的签章行为人属于越权提供担保,如未经公司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表或者表见代理,则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相对人只能主张由具体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明知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决议的,或者能够认定相对人和行为人利用担保合同向公司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相对人不能举证证明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律师建议 1、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 (1)调查担保方公司的决策机制。通过调取担保方工商档案或要求担保方提供盖章的***新章程、董事名单、股东名单的方式,了解担保方的内部决策机制。 (2)要求担保方出具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正本,并与担保方决策机制核对,确保担保方已就担保事项通过有效决议并授权。 (3)在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设置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债务人及担保方承诺已就担保行为通过有效决议。 (4)要求担保方公司高管、股东一并签约,保留追责机会。 2、对于公司而言,应注意: 健全内控制度,严格规范法定代表人的对外签署权。公司可建立监察委员会,定期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对该委员会进行汇报,并规定须对该汇报之真实性负责。若发现该等人员瞒报、谎报,如本案中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50 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4、《***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贺战彬 商标作为消费者区分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作为企业品牌的基础,已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很多企业或商家本着“市场未动,品牌先行”的经营思路,在产品投入市场就已申请注册商标,并顺利取商标注册证,享有了特定商标的专用权。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企业或商家在对注册商标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使用情况,主要表现为对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和超核定范围使用等不规范使用的现象,而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将要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三***律风险: 一、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会使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的民事保护。 商标核准注册后,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但在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依法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对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法院查明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在对注册商标使用时,进行拆分、组合、变形或超核定范围的使用,并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法院可能会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对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而非对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因注册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法院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在判决被告侵权的基础上,也往往会对原告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确定较低的赔偿额,甚至不予支持。 可见,即使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实际中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民事权利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这对注册商标权人来说,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二、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之规定,因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首先,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存在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超核定范围使用,擅自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等不规范情况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商标局便会撤销其注册商标。其次,如果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商标,注册商标在被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后,商标注册人极可能因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与注册商标不符,而被认定未实际使用,***终导致商标被撤销。 不仅如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会以商标注册人三年未使用,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行抗辩,否定其侵权的事实,一旦法院认定注册商标未规范使用构成未实际使用,被告就会以此为依据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导致注册商标受到多重“挑战”,并造成恶性循环。 可见,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较为严重的后果就是商标可能被撤销,商标注册人为注册商标所投入的费用、时间、精力都将付之东流。 三、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是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分别进行注册申请的,这种分类申请模式直接导致同一形态的商标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人超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而使用注册商标,就可能侵入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是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不利于商标注册人对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培养,还可能因侵权而遭受行政处罚或陷入诉讼纠纷。 由上可见,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对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存在很大的风险和隐患,也可能在不经意间“惹出”各种法律纠纷。因此,在此郑重提醒各企业或商家一定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让商标为自己的商业服务,而不要让它成为商业经营的“定时炸弹”。
网站首页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