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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单位到家的两点一线,当然还有说走就走的团建活动。 2020年11月6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到小浪底国泰拓展培训基地,开始了为期两日的团建活动。 (训练营合照) 此次团建主题为“挑战自我、团队协作、凝聚力量、共创未来”,旨在加强团队成员的凝聚力、协作力、执行力,增进信任、增强友谊,促使大家敢于挖掘潜力、勇于担当,打造一支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富有激情的***团队。 活动起初,先为大团队分成两个小队:一队“麒麟队”和二队“先锋队”。在规定的时间内,每个队设计了自己的队名、LOGO、队歌、团队造型,选出了队长和政委,并分别进行了展示。 (团队文化建设) 这些是团队精神和集体智慧的体现。两队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比赛输的一方会得到各种大礼包,比如“爆米花、炸油条、马里奥、毛毛虫”,精彩纷呈、笑语不断。 (大礼包展示) 拓展项目包括团队文化建设、激情节拍、极限60秒、击鼓弹球、信任背摔等。这些活动,让大家体会到虽然每个人的分工不同,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每一个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有个人才有集体。就像《士兵突击》里提到的,“不抛弃、不放弃”。 (激情节拍) (极限60秒) (击鼓弹球) (信任背摔) 这是我们单位***能诠释“五大三粗、虎背熊腰”的律师,体重高达二百余斤,他要是从上面倒下来,可想而知,下面的人要承受多大的压力,下面的每一个人或许比他自己还要紧张。但当他倒下来那一刻,所有人拼尽全力的把他稳稳接住。在成功接住他的那一刻,所有人欢呼雀跃,大喊着“yeah!我们成功了”、“连***重的我们都接住了,还有什么接不住的”。 “天下事,谋贵众、虑贵详、断贵独、行贵力”。一滴水漂不起纸片,大海上能航行轮船和军舰;一棵孤树不顶用,一片树林挡狂风。这不仅是一次活动,更是一次历练。每个人在团建活动中都有自己的感悟。 夜晚临近,经历了一天的活动,并没有人喊苦喊累,而是全都集合在“老地方”,释放自己、一展B面,与平日西装革履、严肃庄重的样子截然不同。 熬***晚的夜、蹦***野的迪、唱***嗨的歌) 同心筑梦、蓄势待发,我们在活动中,感知同伴、感知合作、感知信任、感知智慧。我们为同伴骄傲,也为自己骄傲,而先为这个经过淬炼的钢铁之师也将会继续乘风破浪、一往无前。
何稼梓 面对近年来金融政策的调整,银行贷款尤其是对房地产业务贷款审查严格,导致一些民营企业融资困难,而纷纷转到小额贷款公司等信贷机构申请贷款,给信贷机构的贷款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近年来“借名贷款”“借户贷款”“私贷公用”等纠纷频繁发生,小编通过Alpha大数据检索“借名贷款”“借户贷款”等关键词发现,此类案件在近五年来全国民事案件数量达到近2000件。这种贷款方式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而且通常还会涉及到担保人,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加之现行法律并未对借名贷款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如果因贷款逾期而引发诉讼,名义借款人及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则需要根据案件特点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名贷款应如何处理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什么是借名贷款? 借名贷款在信用社的农户联保和房地产贷款中比较常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实际用款人的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通过贷款审查,实际用款人为获得资金而借用他人名义申请贷款。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信贷机构为完成贷款任务或是规避授信审批权限等,而要求实际用款人借用符合贷款资质审查的其他主体申请贷款的情形。借名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掩盖了借款人的真正身份,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正是由于实际用款人不具备获得贷款的条件,导致其在取得贷款后无法按期偿还,信贷机构在未来可能存在贷款难以追回的风险。 二、不同的裁判观点 审判实践中,信贷机构在列诉讼当事人时,通常仅会将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及担保人列为被告,但名义借款人在诉讼中往往会以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没有获得实际利益,信贷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明知贷款用途等理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此类纠纷往往涉及人员众多,取证困难,且放贷操作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因此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在审理过程中常会出现不同的审判思路。 对“借名贷款”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借款主体和还款责任的认定方面,有以下三种代表性观点。 (一) 名义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审判中该观点认为,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其与信贷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借款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依约履行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取得贷款后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是名义借款人自由支配其款项的行为,与贷款人无关,该行为不会减轻或免除名义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36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借款人应为秦某。虽然不排除银通小贷公司为规避其经营范围的区域性***,而默许黄某以他人名义向其借款的可能,但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秦某系自愿和银通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银通小贷公司亦将款项发放至秦某的账户,由此银通小贷公司已完成出借款项的义务,故应认定合同相对方为秦某。至于秦某取得借款后将其转给黄某,是秦某支配款项的行为,此与银通小贷公司无涉。秦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担保人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主体虚假,黄某和银通小贷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而应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 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实际用款人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向信贷机构借款,而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活动,也不享受借款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在审判中部分法院会认定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02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认为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构成隐名代理关系。即若存在借名贷款的情形,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实际用款人与信贷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委托后果,其也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407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何某虽然以借款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其接受借款资金后将款项全部转账支付给了古某,富湘小贷公司亦明知实际借款人为古某,何某仅为名义借款人,何某与古某之间实际形成隐名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之规定,该案借款合同实际的借贷双方为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故何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古某及其所控股的公司向富湘小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转账记录可见,转账数额超过本案借款的数额,证明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经济往来密切,且何某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富湘小贷公司对此知情;古某对自己是实际借款人予以承认,何某是经古某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富湘小贷公司签订《资金借款合同》,虽没有签订委托合同或提供相关的代理手续,但何红与古某的行为实际上构成隐名代理关系,故《资金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古某与富湘小贷公司。 (三) 由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该观点认为,即便信贷机构明知实际用款人这一事实,但名义借款人仍要向信贷机构承担还款义务。虽然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的关系,但名义借款人的行为是有过错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共同违反了金融管理秩序,二者应共同对信贷机构借款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索引】江苏如东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2888号 【裁判要旨】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是在被告邢某与原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工作人员陈某恶意串通的情况下订立的,该借款合同违反了《贷款通则》等国家金融法规,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且经办人陈某已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所以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故被告邢某应将其因该合同而取得的借款人民币48000元返还给原告。因在该无效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原告及实际借款人邢某对合同无效有明显的过错,而名义借款人王某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仍予以配合,在此过程中亦起到了辅助作用,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上述三方对于该无效合同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邢某不能返还的本金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意见与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分析,可看出在“借名贷款”纠纷中,法院会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重点审查: (1) 信贷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将贷款转入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开立的账户? (2) 贷款资金的使用用途及资金使用流向? (3) 还本、付息主体是名义借款人还是实际用款人? (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是否签有书面协议,名义借款人将款项交付给实际用款人的具体过程? (5) 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关系? (6) 除本案外,是否还存在与实际用款人有关的其他案件? (7)银行贷款操作流程是否符合规范? 小编认为,借名贷款无论对名义借款人还是信贷机构来说,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对名义借款人而言,一旦借款存在逾期,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通常难以认定由实际用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存在败诉的风险。而对信贷机构来说,由于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名义借款人无论是还款意愿还是还款能力普遍都较差,同时在放贷过程中可能存在信贷人员违规操作的情形,有时甚至还会变成***件,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影响,对信贷机构的清欠追缴工作也增加相应困难。 故律师建议: 1、对于名义借款人,应注重对信贷机构在贷款流程中的取证工作。积极收集信贷人员在放贷过程中,知晓“借名贷款”这一事实的证据,并且也可要求与实际用款人签订书面协议,以证明自己不是借款主体,同时也可收集证明贷款流向的相关证据。 2、信贷机构为防止出现借名贷款的情况,应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加大审查借款人的真实信息,了解贷款使用情况,规范贷款审批、发放的流程。对一些恶意欠债的人员,如涉嫌刑事犯罪,可积极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追究相应人员的刑事责任。
先为资讯 今日新闻资讯NEWS 2021.09.17 八月十一 星期五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依法治安、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的重大举措,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为大力宣传普及新安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进入9月后,立即在本所服务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中巡回开展各式宣讲活动,为顾问单位营造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再上新台阶做出应有的贡献。短短两周时间,就已在顾问单位中开展了数场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会。 其中,本所合伙人、副主任苏东戈律师分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五工厂、河南省前进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托力合化学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开展了四场大型宣贯会。苏东戈律师解读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背景、总体思路、总体目的和修订的亮点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对新《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安全责任分配、如何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如何构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规范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从业人员人文关怀、失职追责处罚、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生动讲解,使企业进一步加深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理解认知,深化了安全生产主任责任意识,增强了做好安全生产的紧迫感,达到了较好的宣贯效果。
凡学百艺,莫不有师。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为传承律师职业的初心和责任,激发年轻律师知恩于心,感恩于行,增进师徒感情、弘扬群体传帮带精神。2020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6个教师节亦是我单位每周例行的助理律师座谈会,年轻律师借此为在场的指导律师举办了以 “饮水思源,永记师恩”为主题的惊喜拜师礼。 座谈会开始,年轻律师为向先为指导律师李琰、苏东戈、赵怡、肖春表达感激之情,在各位导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别出心裁,共同重温上课礼,起立向指导律师鞠躬问好,同时每人献上一束鲜花表示节日祝贺,一束花一份情,汇聚一捧先为之恩,传承之花。这突如其来的拜师礼使指导律师欣喜万分,感动之余纷纷表达了对年轻律师的由衷期望和美好祝福。 新律师的成长离不开指导律师的亲身教诲,随后,由李琰律师主讲的 “律师的执业规划”座谈会。对于年轻律师初入行业的迷茫、不知所措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律师在现场进行了耐心劝导和经验分享,使大家敞开心扉就自己对未来的执业规划畅所欲言,拉近了彼此间的情感交流。指导律师希望年轻律师能够做到不忘初心,始终带着一颗赤诚、真挚之心去对待职场和生活,敢于尝试、勇于创新、脚踏实地一步步实现自己的人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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