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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为解惑丨金融借款纠纷,先为答疑解惑
发布时间:2020-05-18   浏览:1140次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及民众消费理念的变化,从以前的“借钱没面子”到现在的“欠钱是理财”的想法越来越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加。那么,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是怎么处理的呢?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等多家银行的合作单位。实践中处理了大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就此,我们对洛阳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对其中常见的实务问题梳理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状及产生主要原因

通过我所法律检索工具alpha系统大数据查询,洛阳市区各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397件,2018年审结1194件,2017年审结95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分析其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一)信用部门加大了放款力度,放宽了放款对象。

(二)受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竞争激烈,借款人出现大面积经营困难的情况,偿付能力下降,导致金融借款纠纷上升。

(三)金融机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贷款审查不严密,对借款人及其保证人的信用评价、还款能力的考量只流于形式,导致业务操作风险的积累效应产生纠纷。

(四)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收贷工作,清销不良贷款,对于已逾期仍未归还或无法偿还贷款的单位,诉诸法院,要求其归还。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法院审理思路

问题1、权利主张与诉讼时效期间。

虽然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较为明晰,但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存在续贷、转贷的现象,贷款被拖欠的时间较长,一方面是因为借款人与客户经理沟通延长还款期限,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基层法院案件积压过多导致大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难以立案。因此,导致案件在立案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审理思路:实践中,金融机构如提供催收函件(客户签字)、通话记录(录音)、视频录像(债务人住所粘贴催告文书)等,法院往往不会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驳回诉讼请求。

同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在债务人未到庭抗辩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只要有证据证明进行过相应的催收(不论催收证据是否充分),法院一般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不会也不能主动审查并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而判决驳回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

问题2、涉案被告众多、送达难,诉讼周期长。

金融机构起诉众多被告(主要是担保人),其目的在于不遗漏任何一个责任人,但实践中该做法往往使诉讼成本增加,实现债权的效率降低。一方面是因为多人联保较多,联保当事人多且法律意识不强。一般3至6人不等,多的甚至达到10至15人,但担保人往往不具备相应担保能力或存在重复担保的情况较多,盲目提供担保,其逃避诉讼、拖延诉讼的主观意愿导致其不会主动应诉。另一方面,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案件,常常因为无法找到自然人而导致公告审理,使案件从三至五个月的审理周期,因公告增至一年甚至更长。

审理思路:随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等规定,加大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解决呆账、坏账。

包括洛阳市西工区、嵩县人民法院等也以召开服务金融机构座谈会、向各金融机构发出《约定送达地址条款司法建议书》等形式,要求金融机构以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明确法律责任的方式解决“找人难、送达难”问题。

问题3、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

《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罚息、复利时,往往会存在较大争议,大多数被告对于尚未偿还的本金是认可的,但对于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往往存在争议,认为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过高或不应当计算。

审理思路:结合《***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款“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之规定,实践中如实务中贷款人主张的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过高,超过年利率24%,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减。

可参考案例:

1、(2019)***高法民终776号;2、(2018)***高法民终355号;3、(2018)川0802民初3762号等。

    

问题4、借款人配偶的债务承担。

金融机构起诉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时,法院是否支持?

审理思路:***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债务方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着重查看是否有配偶签字以及借款用途。如果贷款金额较大且没有配偶签字,则不会判决配偶承担责任,但如果该贷款是用于购***屋居住,则即使没有配偶签字,也会认定该贷款是用于***共同生活,配偶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问题5、金融机构主张抵押权的实现。

如房贷、车贷等,金融机构在起诉时往往会主张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尤其是房贷案件。

审理思路:“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存在,债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需要该抵押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为前提。对于不动产抵押而言,金融机构应取得抵押登记证明(如他项权证),否则抵押权不成立。如,期房只能办理预抵押登记,但法院不会认定预抵押登记享有抵押效力,在判决书上往往载明“双方未办理他项权证书,故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问题6、金融机构以债务人逾期为由主张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清偿逾期债务的。

金融机构作为强势一方,为避免风险,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约定特别的违约条款,在债务人逾期时,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如<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约定“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2)未按期归还贷款***…”;第二条约定“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8)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审理思路:虽然合同约定有“出现违约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法院在审理时,并不会简单的以存在违约情形,便判决贷款提前到期,而是会考虑债务人的违约情形是否严重(如连续逾期、经常逾期、下落不明等),同时也会兼顾社会效益。对于房贷而言,还会从维护交易、债务人居住权的方面审慎考量,在判决时引用“虽有逾期偿还贷款***的情形,但事后全部偿还了相应的逾期贷款,表明了其还本付息的意愿”的理由判决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根据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法理而言,金融机构的主张理应被支持,因此随着信用中国呼声的日益高涨,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风向可能会发生改变,本所律师建议债务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珍惜征信,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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