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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姬孟园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安家》围绕房产中介公司帮助客户安家展开剧情,里面有些争夺房屋权属的故事,映射出现实中许多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法律问题。先为律师带大家跟着剧情进行一一解读。 剧情一:老严两口全款出资为即将结婚的儿子购***产,儿子提出房产证上添加儿媳妇的名字,老两口陷入犹豫状态。 法律问题: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用于子女结婚,房产证是否可添加另一方的名字? 法律解读: 1、关于是否可添加名字的问题 (1)如果购房发生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前,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则该房产属于儿子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购房发生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后,房屋仅登记在儿子名下,则属于父母只对自己儿子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儿子婚后个人财产。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上两种情况,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就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子女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此时在房产证上是否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完全可由子女自己做主。即使父母与子女意见不一致,从法律上也阻止不了子女的决定。只能从情理上进行沟通,达到相互理解包容,以使家庭关系和睦共处。 (3)如果购房发生在子女结婚登记之后,房屋进行登记时,子女提出添加另一方名字,则是否添加由父母决定。若父母坚持不添加,则是明确表示该房产仅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若父母同意添加,则是明确表示该房产是对子女***双方的赠与。 2、关于添加名字的后果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我国房产管理以登记效力为准,若老严儿子将已经取得的房产证上添加了媳妇的名字,则房屋属于他们***共同财产;若老严在为儿子办房产证时同意添加儿媳妇名字,则意味着房屋是老严对儿子儿媳***双方的共同赠与。如果日后儿子儿媳感情不合提出离婚,则儿媳妇将和儿子分割房屋,财产届时将留与外人,这让辛苦大半辈子的老两口很难接受。 律师建议: 若父母遇见此种情况感到纠结时,可以以协议形式确定购***屋的房款为父母出借给子女的借款,儿子与儿媳妇双双署名,并保留转账凭证,若真的出现了“特殊情形”可以***大限度的避免财产损失。 剧情二:徐店长购买第二套房屋为了避税和妻子假离婚,并在离婚后将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妻子名下,随后妻子“犯错”,假离婚变为真离婚。 法律问题:假离婚变为真离婚,能否要回房产? 法律解读: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把婚姻登记作为婚姻成立和婚姻消灭(协议离婚)的要件,婚姻登记为公示效力,故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一经登记离婚,双方便解除了婚姻关系。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约定,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外,也是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剧情中,徐店长与妻子所谓假离婚之时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所做的房产转移行为视为离婚财产分割,分割后房产已经成为“前妻”的个人财产。这一切在离婚时,双方之间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都是自觉自愿的,故没有理由予以推翻。至于在离婚之后,“前妻”出现了意料之外的行为,徐店长也只能承担这一法律风险了。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为了购房、子女上学、逃避债务等因素“假离婚”,其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婚姻风险:一旦一方不同意复婚那么婚姻也就真的没法挽救,法律层面双方早已经离婚,任何人也不能强制要求复婚。 2、财产风险: 离婚后财产分割意味着除了共同债务外,原***双方财产已经相互独立,名下的所有财产均与另一方无关,同时相互财产继承权也将丧失。 3、儿女抚养风险: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孩子抚养权问题,那么在法律层面孩子的抚养问题将会严格依照协议执行,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支付将会存在许多矛盾,对孩子的成长同样不利。 剧情三:龚家花园主人要卖掉市值上亿的小洋房,此时其表姑奶奶带着其家人阻扰,并要求搬家费5000万元;此老太太一家早年落魄无处安家,龚家老爷子由于亲属关系,好心收留其一家,两家在一起共同生活。 法律问题:房产出卖,居住人(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转让收益? 法律解读: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此小洋房的产权登记为龚家老爷子一人,故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存在共同共有,龚家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转让所得收益由龚家所有。表姑奶奶一家的居住状态为简单的借住,仅仅享有部分居住权利,而且龚家完全有权随时收回该权利,更谈不上分割房屋转让款。 在生活当中,出现更多的是承租人问题。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承租人阻扰,要求继续履***屋租赁合同或者要求分割房屋转让款,有依据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说明承租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没有要求分割房屋转让款的权利。 律师建议: 1、如果存在亲朋好友长期同住的情况,房屋产权人应与同住人签订书面协议,表明房屋的权属以及同住的权益,且在出售房屋之前应事先与同住人沟通,让其提前寻找住处,随时搬离,以免转让房屋时产生冲突。 2、如果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则房屋产权人在转让房屋前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征求其是否购***屋的意见。如果承租人购***屋,则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同时也要把出租情况包括租金、期限等明确告知购买人,如果承租人不购房,要求继续承租,则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产权人应要求购买人按原有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3、房屋产权人在出售房屋时,还可以采取变通方式解决,如在给予承租人退还剩余租金的基础上,再进行适当补偿,以协商方式解除租赁合同。以达到在房屋租赁期内出售房屋的目的。 (未完待续)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本次新冠疫情对各类合同的履行均带来了多方面的深远影响,供应商无法如期交货、建设工程无法按进度完工、商品房无法如期交付使用、预定的服务无法提供(预订年夜饭取消、航班酒店旅程取消)、进出口贸易受阻、能否主张保险赔付、企业经营异常业绩达不到预期从而对赌失败… 发生此等违约情况时,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如何降低损失?如何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避免损失扩大等? 结合时事政策、案例及学说,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是的。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2020年1月24日,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暂停举办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通知》;2020年1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2020年2月3日,洛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印发全市企业复产“返工”人员科学防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结合上述文件并参考***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对非典疫情(SARS)的定性及有关案例,考虑到此次疫情的社会效果,民事行为中因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己方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相应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或根本违约的,或由于政府下达的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政令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或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法》117条及118条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一方当事人因为此次疫情影响而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 一、日常生活领域 问题1:交纳的“年夜饭”定金能否要求饭店返还?酒店预定了婚宴能否改期?已经在网上购买的高铁车票可以退改吗?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客观条件已经不可能组织人数众多的聚会。因此,双方协商解决,退还定金或者是延期消费较为符合公平原则。现实中,酒店行业因本次疫情遭受重创,全部接受退订,尚未发现有拒绝退还定金的情况。春运期间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出行,铁路部门接受无条件退票,不再收取退票费用。 问题2:已经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法如期启程,如何处理? 首先可以参照订票的官方出具的退改保障政策,携程、同程、美团等许多家平台已出台内部政策并倡导国外酒店、航空公司支持全额退款。之前有合同进行相关约定的,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其次,因目前国家文旅部出台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因此出境游目前无法履行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二)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商业用房租赁领域 问题1:承租方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商业租赁合同? ● 电影院、网吧、餐饮行业以及一些联合办公机构等到店体验类的快时尚行业,属于公共场所,因新型冠状病毒事件影响及政府倡议管制等,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疫情期间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 ● 游戏、软件公司等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居家办公,影响较小,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 从事宾馆行业的房屋租赁协议,除宾馆大堂和餐饮企业外,宾馆房间并非为公共区域,且有的地方还有隔离需求、政府征用、旅客留滞等情形发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 从事生产型企业的厂房租赁关系,应结合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有行政命令以及何种行政命令、实际损失多少来作出判断。 同时,提醒房屋承租方:若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问题2:承租方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要求减免租金? 结合因“非典”原因造成租金损失支持减免租金的案例(1、案例案号:(2008)洛民终字第2021号;2、案例案号:(2014)厦民初字第275号;3、(2018)晋04民终2272号;4、案例案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号;5、案例案号:(2018)鲁06民终268号),受疫情影响大部分法院支持减免租金。 但如果承租方在疫情出现前就已经迟延支付租金,因承租方违约在先,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在后,其无权依据新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免除相应期间支付租金的义务。 律师建议: 对于承租方应:1、主动与出租方协商租金的减免方案;2、及时向出租人报告疫情对经营的影响,例如营业收入、经营支出、客流量、损失等,并保存相关证据;3、认定租赁合同履行不能的,应积极与出租方沟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对于出租方应:1、加强与承租方的沟通,掌握租赁物的实际经营状况;2、关注行政部门发布的与疫情相关的行政规定和措施,与承租方互相监督、共同遵守,防止强行开业;3、稳定租赁关系,根据疫情对出租物业经营情况造成的实际影响,及时签订书面补充租赁合同。 三、商品房买卖领域 问题1:购房者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此次疫情确实直接造成其不能正常支付购房款的,如被隔离救治无法支付款项等,即可以免除疫情期间的违约责任。否则,购房者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问题2:因疫情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购房者是否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明确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人员、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等五类人员,可以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具体如何操作,以各大银行发布的细则为准。对于符合延长还款期限的人员,银行在给予购房者合理还款的期限内,应当兼顾开发企业的利益,不应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3:开发商能否以疫情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受疫情影响,开发商交房问题面临严峻的考验,结合“非典”时期法院审判实践,区分情况说明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发生前,此时根据《合同法》***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发生时或疫情发生后的日期,因疫情政府采取防控措施或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主张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如:因防治疫情政府要求延期复工期间、工地出现“肺炎疫情”病例,被政府下令封闭、或政府明令工地不得开工、或政府因疫情影响明确暂停对项目的相应验收等,由此造成的逾期交付,开发商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该段期限间内的责任。 除前述行政管理措施外,如非政府措施导致的工人不到位、材料采购困难等造成工期滞后,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此影响造成的交房延期存在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 (3)《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疫情发生时或发生后签订,开发商普遍可以预判疫情对工期造成的影响,此时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开发商主张免责难以被支持。 律师建议 : 对于开发商应:1、 搜集政府部门防控疫情文件,包括政府延期复工的通知、交通运输管制规定、人员流动的管理措施、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工地施工的规定;2、及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取证、搜集开发商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关于疫情影响工期的往来函件;监理单位关于现场无法施工的监理日志等;及时向对方发送通知,告知相对方发生疫情可能对合同履约造成的影响。 四、保险领域 问题1:如因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购买的商业保险能否赔付?哪些保险可以赔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购买的商业保险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 商业医疗保险,通常是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赔付。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赔付,在社会医疗保险赔付后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如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费用社会保险报销差额、住院补贴等,均可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赔付。 重疾险,只能赔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并且要达到相应的赔付条件。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保险条款明确约定的重大疾病中,所以,新冠肺炎不能按照已约定的病种进行赔付。但是,如果是因新冠肺炎引发了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或者达到某种疾病状态,如中度昏迷、深度昏迷、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等,是可以理赔的。 寿险,只有达到身故或者合同约定的残疾标准才可赔付。 意外险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观事件”,因肺炎本身属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意外事件”,因此意外险不予赔付。 问题2:投保人签保险单并缴纳了保费,因疫情原因未签订书面保险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按照保险销售流程,在出售一份保险时,保险公司代理人会对投保人介绍保险条款主要内容,保险条款通常为***格式条款。在投保人签投保单并交纳保费后,等于投保人已接受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要约,投保人交费行为是针对保险公司的要约而做出的承诺,此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书面保险合同只是对双方已经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此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收取保费后原则上可以认定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建议: 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根据此次疫情出台了相关保险政策,如取消诊疗项目***、取消免赔额、取消定点医院***等,请在保险理赔时予以重点关注。 五、生产制造领域 问题1:企业因疫情无法向下游供货,能否直接通知上游供应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采购合同而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具体评估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具体要看是不是完全因疫情造成,以及是否确实到了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程度。而不能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简单认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2::发现上游供应商企业可能因为疫情无法供货了,应当如何处置? 建议采用书面《问询函》的形式与上游企业沟通了解是否无法供货及其原因。若上游供应商确实因疫情影响其正常生产,无法履行合同,可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与上游企业协商解除合同,并就先期合同履行中的收货交付、付款对账等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商业备忘录》),便于后期工作开展。 六、建设工程领域 问题1:建设工程受疫情影响,工期是否顺延?各方损失应如何分担?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7.3.2条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11条对不可抗力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计价规范规定)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2:固定合同总价的承包方式下,因疫情原因材料价格上涨,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调整材料款? 如果各方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调整材料款。通常人民法院会以地方政府部门价格调整文件作为依据,结合上涨幅度综合判断后进行自由裁量。 律师建议: 对于承包人应:1、收集固定不可抗力以及现有损失的证据,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发包人、监理,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2、书面提出工期顺延及工期索赔;3、确属于无法履行的,应及时协商解除。 对于发包方应:1、友好协商,共克时艰;2、梳理分包、分供合同约定;3、慎重更换分包、分供方。 七、外贸领域 问题1:因为疫情原因,国际贸易订单无法交货,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义务? 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重点应该首先关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另,外贸公司主张不可抗力事由时,外贸公司可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的线上认证平台,开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但应根据要求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昆山贸易促进委员会、舟山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均已经开始办理疫情“不可抗力证明书”。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律师建议: 对于进出口企业应:1、关注履约风险,排查在手订单;2、关注物流风险,提前安排运输;3、关注供应链风险,及时做好预案;4、关注收汇风险,敦促买方履约。 八、投资领域 问题1:疫情是否能够构成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不可抗力? 鉴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对新冠疫情启动一级响应措施,国家亦把此次疫情纳入乙类病毒,采取甲类措施进行防控,目前倾向于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然而,就对赌纠纷而言,其和一般的商事合同义务有所不同,能否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而减轻甚至免除融资方的责任还要从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的原因力层面来分析。业绩承诺无法完成可能受到目标公司本身经营不佳、面对新冠疫情没有及时采取减损措施等多种因素影响。业绩承诺条款中通常包含的是融资方利润指标义务、核心业绩指标义务或者上市期限业务这三类义务。而今年初新冠疫情的发生,或多或少会为融资方完成这三类义务蒙上阴影,融资方亟需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前提早作出应对。 同时,鉴于商业实践中,因为融资方相较于投资方一般而言谈判地位较低、或者是融资方急于取得资金而有时会忽略合同条款中对己方的保护力度,很少见融资方单独为自己设定业绩承诺实现过程中的豁免条款,其只能通过一般性的不可抗力条款对己方予以保护。 律师建议: 对于融资方应:1、评估新冠疫情对于其业绩承诺达成的影响;2、如确认业绩承诺确因疫情无法达成,应尽快通知投资方,以完成法定义务;3、及时收集证据,证明疫情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4、披露其关切的文件,打消投资方的顾虑。 对于投资方应:1、及时了解企业的财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2、如确认业绩承诺确因疫情无法达成,则建议投资方在评估现状的基础上,积极与融资方进行沟通,本着公平、双赢的原则,与融资方达成补充协议或者由融资方提供其他增信措施;3、关注自身的资金流。
2022年1月21日上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以“新起点新征程新希望”为主题,隆重举办了2021年度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律所全体同仁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丁昊昱律师主持。 01 年度工作总结 首先,杨新涛主任对2021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他说,2021年是丰收的一年,在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所实现了年度整体目标并有所突破。为创造优美的工作环境,更好的服务客户,我所顺利完成了乔迁工作。过去的一年先为所获得了多项荣誉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他对新起点,新征程提出了新希望。2022年,先为所将抓住更好的发展契机,通过持续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法律服务能力,实行专业化分工管理,在新的一年将更有作为。 02 颁发荣誉 在2021年的工作中,先为所涌现出许多优秀的律师,通过单位民主投票选举,丁昊昱律师被评为我所2021年度优秀律师;刘迪律师被评为2021年度优秀实习律师;杨新涛主任为获奖者颁发荣誉奖金,并表示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优秀律师代表着先为的精神和价值观。同时,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针对2021年度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律师们给予了肯定和表彰,并颁发荣誉奖金,希望获奖者们再接再厉、再获殊荣。 合伙人李琰为丁昊昱、张娅姝律师颁发“2021年度最佳创收奖” 杨新涛主任为苏东戈律师、张培、李媛媛颁发“2021年度突出贡献奖” 合伙人苏东戈为曹明哲同志 颁发“2021年度党建先进个人奖” 合伙人赵怡为张娅姝律师 颁发“2021年度积极学习奖” 合伙人宋恒为团队代表刘迪律师 颁发“2021年度优秀团队奖” 03 2022年工作展望 过去的2021年先为人努力拼搏、硕果累累,已经到来的2022年先为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和精益求精的专业精神齐心协力,大展宏图,创建先为光辉灿烂的明天! 2022先为律所红红火火
2019年6月23日,先为律所由合伙人、副主任杨新涛律师带领本所公司证券团队宋恒、鲍丹阳、丁昊昱律师,在郑州市易元深航国际酒店参加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主办,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资本市场及律师行业发展高峰论坛。河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英、河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王宇生、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徐步林、原河南证监局局长侯苏庆博士、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证券化业务专家、湖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委员会主任王小菠、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研究拓展部副总裁周玲以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全球合伙人、名誉主任、党委书记郝惠珍等莅临本次论坛,本次论坛还有来自河南省的300余名执业律师、企业家代表以及法制日报、河南法制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等媒体记者参加。在本次论坛上,河南省司法厅石英副厅长石英亲自为***批参与“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的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颁发了“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法律服务基地”牌匾。 为引导我省律师以实际行动积极服务民营经济、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同时以推动民营企业上市作为突破口,补齐我省法律业务的短板,提高我省律师的执业竞争能力,助力我省重点民营企业上市通过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河南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组织和培养我省上市律师开展“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作为服务重点民营企业的重要行动措施之一,同时也通过该工程,加强律师服务,为我省再培养一批上市企业。 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公司证券业务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在公司法人治理、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国企混改、金融等非诉讼业务取得了良好业绩,是洛阳市***家成功辅导本地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律师事务所。为响应省司法厅号召,先为律所在***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并***通过考核,成为“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首批法律服务基地之一,也是我省除省会郑州市之外***一家获此殊荣的律师事务所。 成为河南省司法厅授予的“黄河奔流上市培育工程法律服务基地”,是先为律所公司证券业务再上新台阶的表现,也是先为律所服务民营企业的里程碑。我们将再接再厉,积极参加企业上市培育活动,以论坛、座谈、体检等方式,为企业普及资本市场的知识,规范企业运营,推动河南上市工作的开展,为河南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向上滑动 文章已于2019-06-25修 在看5 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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