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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 丁昊昱 2019年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意见》的出台对长期以来关于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高利贷行为是否可以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一、关于《意见》出台背景 为了获利快、收益高,社会上滋生了一批“非法放贷者”,他们往往有组织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进行催收,“校园贷”、“套路贷”、“循环贷”便是典型代表。这些团伙很容易便蜕变为黑恶势力,对社会造成极度不良影响,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大环境下,该《意见》的出台,就是为准确打击非法放贷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及其他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非法放贷 《意见》出台后,民间借贷圈内一时间风起云涌、风声鹤唳:出借人心惊胆颤,民间借贷不能做了、放高利贷要坐牢了?借款人心中暗喜,借钱是不是不用还了?他要我还钱的话,我要告他去坐牢!但实际情况是不是这样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但与此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同时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的处理原则、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非法放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如何界定非法放贷?什么情况下,非法放贷才会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意见》着眼分析, 非法放贷的法律定义体现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2、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在此列,但如果变相将不特定人员先行特定化,再发放资金的,也视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意见》对非法放贷入刑的条件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只有超过36%的年利率的非法放贷【注意:利率的收取以什么名义并不重要,核心是超出本金“额外”收取了多少费用(包括利息、介绍费、咨询费、上门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砍头息等等)】出现四种情节严重情形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一才能入刑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具体而言,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 1、四个基础要件:(1)持续性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进行经营性的放贷;(2)以营利为目的;(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4)年利率超过36%。 2、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前述四个基本条件的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4、二选一的参照条件: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前述所称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前述所称“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上述四个基础要件、四选一的必备条件、四选一的加重惩处条件以及二选一的参照条件便勾勒出了非法放贷入刑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整体画面。 另,应注意:《意见》明确亲友间的借贷不属于非法放贷,即便利率超出36%,也不得视为非法放贷,更不得以其构成非法经营定罪入刑。 四、《意见》所涉及的法律溯及力 为了照顾到新旧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避免新旧司法解释之间发生冲突。《意见》第八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换言之,即在适用上应坚持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如“在该意见实施后没有继续收取超过年利率36%的高利息,那么即便满足上述所述四选一的必备条件,也应当不视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同时,对有关黑恶势力所实施的相关非法放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其它难以认定的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如果审判机关难以把握的、司法解释又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高人民法院请示。 温馨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先为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读者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本所律师进行咨询。
2017年12月5日对洛阳国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国家宪法日知识培训之后,2017年12月14日下午,应顾问单位洛阳宏科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邀请,“先为讲师团”成员杨新涛律师为该公司及兄弟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了公司法专题知识培训。 杨新涛律师紧密结合宏科创投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用生动形象的案例、诙谐幽默的语言同大家分享了公司法中关于股权投资方面的知识,介绍了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概况,并重点就股权投资所涉及的对赌条款、股权设计、章程制作等问题等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讲解,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培训结束后,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意犹未尽,很期待杨新涛律师以及先为律师能够再次进行法律分享,为公司的依法治企提供帮助。 先为讲师团 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政策精神,面对各行各业日益增加的法治需求,为向优质客户及社会各界更好的宣***律、普及知识, 2017年初,我所推选10位***律师组建成立“先为讲师团”。今后将推出数量更多、质量更高、更加精彩的培训讲座奉献给客户及社会公众。
2020年9月4日下午,洛阳市湖南商会会长肖建勋、执行会长易继国、副会长吴希君、副会长胡洛夷、副会长王立东、秘书长许亮亮、组织委员胡勇强一行莅临河南先为所参观交流。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新涛、副主任李琰、合伙人肖春及团队成员热情接待。 会前,在李琰主任和合伙人肖春(商会会员)的陪同介绍下,洛阳市湖南商会领导一行实地参观了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环境,对先为律所内部人员架构、发展历史和规模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初步的了解。 参观过后,一行人移步先为律所会议室聆听由李琰主任就《民法典》的相关知识点进行了专题讲解,并针对企业家在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得到了洛阳市湖南商会领导一行的高度肯定和认可。李琰主任表示今后双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可以围绕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诸多领域有序开展,作为商会会员单位,将提供精准化、***化、高端化增值服务,为湖南商会广大会员单位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意识,为企业稳步发展保驾护航。 肖建勋会长表示企业家做大做强,少不了***的法律服务团队,希望能够以本次交流为契机,积极发挥双方的***优势,不断增强广大会员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为企业家构筑合作共赢的平台,切实维护好广大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共同发展。 此次到访,为洛阳市湖南商会和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未来双方携手共进,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为增强团队凝聚力,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同时进一步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激励律师坚守初心,维护公平正义。2月23日下午,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开展集中观影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律师和青年律师观看电影《第二十条》。 电影简介 电影概况 该电影片名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以鲜活的现实题材和深入人心的故事情节,为观众上演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电影以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的多个正当防卫案件为基础进行了艺术加工,将法律条文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以略带诙谐幽默的方式,讲述了检察官韩明、吕玲玲破除惯性思维,顶住重重阻力,追根溯源还原案件真相,守护公平正义的故事。 什么是法律? “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 “所有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 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 “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这段台词是电影《第二十条》中,检察官韩明在听证会上的慷慨陈词。身边的观影者一次又一次地被电影中捍卫正义的宣言所感动得热泪盈眶,由此我们能够看到民众对于公平正义是渴望的,是向往的,是热爱的。相信本片在社会上一定能起很好的普法效果! 《第二十条》不仅是一部普法电影,更是一部引发法律人深思的电影,大家看完纷纷表示深受触动。法律不是冰冷的法条,法条之下的法情、法理值得每个法律人深思,法律不应该被冰冷的机械执行,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公众良知。观影的律师表示,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再读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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